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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华耐腐蚀钢板 反倾销再调查应对

2022年11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供稿:   蒲凌尘、王明伟 、任星彦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应对提示

  2022年10月31日,加拿大CBSA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韩国出口的耐腐蚀钢板(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sheet)发起反倾销再调查,从而对现行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查,并重新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企业的底线价格)。出口商应及时向CBSA汇报与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任何变动,并就此相应调整出口价格。出口商不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出任何调整,则会导致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提供充分准确的可以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资料和数据(如未应诉或者答卷不完整),或者没有在核查阶段进行配合,则会被适用惩罚性税率(最高税率)。其中,中国出口商的耐腐蚀钢板惩罚性税率为53.3%。

 

一、案件基本信息

有关本案的基本信息如下:

  1. 调查期间:2021年7月1 ~ 2022831
  2. 答卷提交截止期:202212月7日(出口商)
  3. 调查产品:调查产品为碳钢耐腐蚀平轧钢板产品,是包括下列元素的合金产品:
  • 硼(Boron)不超过0.01%
  • 铌(Niobium)不超过0.100%
  • 钛(Titanium)不超过0.08%
  • 钒(Vanadium)不超过0.300%

调查产品在形态上为成卷或切割成特定长度,厚度不超过0.168英寸(4.267毫米),宽度不超过72英寸(1,828.8毫米)(上述尺寸包括可能存在尺寸公差),经化学钝化。

  1. 产品排除:

调查产品不包括:

  • 未经钝化的耐腐蚀钢板产品;
  • 用于制造乘用车、公共汽车、卡车、救护车或灵车底盘、零件或附件的耐腐蚀钢板产品;
  • 用于制造航空产品的钢材;
  • 涂有或镀有锡、铅、镍、铜、铬、氧化铬、锡和铅(“镀铅锡铁板”),或铬和氧化铬(“无锡钢”);
  • 不锈钢扁钢产品;
  • 已预先涂漆或涂有有机(非金属)涂层的耐腐蚀钢板产品,包括清漆或清漆;
  • 镀锌铠装带,3英寸或更小的窄扁钢带,已经过热浸镀锌或电镀锌工艺在最后操作中涂上锌,以覆盖所有表面的涂层(包括边缘);
  • 工具钢
  1. 海关税号:

在2022年1月1日前,调查产品通常落入以下税则号(以产品描述为准,税号仅供参考)

7210.30.00.00

7212.20.00.10

7212.50.00.30

7225.92.00.00

7210.49.00.10

7212.20.00.20

7212.50.00.40

7226.99.00.11

7210.49.00.20

7212.20.00.30

7212.50.00.50

7226.99.00.12

7210.49.00.30

7212.20.00.40

7212.50.00.60

7226.99.00.13

7210.61.00.10

7212.30.00.10

7225.91.00.10

7226.99.00.19

7210.61.00.20

7212.30.00.20

7225.91.00.20

 

7210.69.00.10

7212.30.00.30

7225.91.00.30

 

7210.69.00.20

7212.30.00.40

7225.91.00.40

 

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查产品通常落入以下税则号(以产品描述为准,税号仅供参考)

7210.30.00.00

7212.20.00.10

7212.50.00.40

7225.92.00.30

7210.49.00.40

7212.20.00.20

7212.50.00.50

7225.92.00.40

7210.49.00.50

7212.20.00.30

7212.50.00.60

7226.99.00.11

7210.49.00.60

7212.20.00.40

7225.91.00.10

7226.99.00.12

7210.49.00.70

7212.30.00.10

7225.91.00.20

7226.99.00.13

7210.61.00.10

7212.30.00.20

7225.91.00.30

7226.99.00.19

7210.61.00.20

7212.30.00.30

7225.91.00.40

 

7210.69.00.10

7212.30.00.40

7225.92.00.10

 

7210.69.00.20

7212.50.00.30

7225.92.00.20

 

 

二、现行措施简介

现行反倾销措施是依据2018年7月26日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现行措施调查过程如下:

日期

结果

2018年7月26日

CBSA立案

2018年10月24日

CBSA初裁,中国大陆出口商倾销幅度7.3% ~ 44.2%

2019年1月22日

CBSA终裁,中国大陆出口商倾销幅度3.6% ~53.3%

2019年2月21日

CITT裁决,肯定性裁决,未造成损害,但构成损害威胁

在此之前,CBSA在2000年12月4日亦就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耐腐蚀钢板发起过反倾销调查,调查过程如下:

日期

结果

2000年12月4日

CBSA立案

2001年3月5日

CBSA初裁,中国出口商倾销幅度40.5%,按照价格征收68.1%的反倾销税

2001年6月4日

CBSA终裁,中国出口商倾销幅度37.2%

2001年7月3日

CITT裁决,否定性裁决

三、结果分析

  1. 重新确立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

再调查的内容实际上与原始调查相似,也涉及公司基本情况,内销价格,出口价格,成本数据等。CBSA通过对中国企业提交的答卷和数据,来重新评估和确定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是否及时作了调整,并如实反映了内销和成本的变化,并重新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倾销幅度。

  1. S20的适用与评议

自2007年以来涉及平轧钢产业的四次调查(耐腐蚀钢板1、冷轧钢、热轧钢和钢板3)。本次再调查仍以适用S20为基础,且不会就S20的适用直接要求中国政府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但是,利害关系方可就CBSA适用S20提交评议。

 

  1.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如出口商未及时向CBSA汇报与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任何变动,并就此相应调整出口价格,且出口商不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出任何调整,则会导致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具有正常价值的出口商在其国内价格、成本,以及与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国内市场条件和销售条款发生变动时,应立即书面告知CBSA。所有出口商都应注意出口价格调整不应仅高于正常价值,而是要等于或高于出口商国内市场下的有利润内销价格。

  1. 惩罚性税率

如果出口企业没有提供充分准确的可以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资料和数据(如未应诉或者答卷不完整),或者没有在核查阶段进行配合,则会被适用惩罚性税率(最高税率)。其中,中国出口商的耐腐蚀钢板惩罚性税率为53.3%。

 

五、案件进度表

 

日期

程序

2022年10月31日

CBSA发布立案公告

2022年11月30日

进口商提交答卷截止期

2022年12月7日

出口商提交答卷截止期

2023年3月13日(中午)

案件信息记录关闭

2023年3月20日(中午前)

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议

2023年3月27日(中午前)

针对评议的回复截止期

2023年4月24日

CBSA调查结束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国际贸易合规部

202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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