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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2023-1-3)

2023年01月04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7.9%。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韩国公司:

1.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LS Cable & System Ltd.)

2. 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 其他韩国公司 4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美国对光学增白剂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或将撤销有关反倾销措施

2022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Stilbenic Optical Brightening Agent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由于美国国内没有利益相关方对此案提交回复意见,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的反倾销措施。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3204.20.800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2933.69.6050、2921.59.4000和2921.59.8090项下的部分产品。

2011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终裁。2012年5月10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8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17年11月27日,美国第一次延长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征税期限。2022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三、美国企业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及其制造或相关过程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2年12月29日,美国Viking Therapeutics, Inc.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及其制造或相关过程(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China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China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China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China甘莱制药有限公司、美国Jinzi Jason Wu of Seattle, WA为列名被告。

四、美国对曲别针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曲别针(Paper Clips)作出第五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26.94%的倾销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1993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曲别针进行反倾销调查,1994年9月30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曲别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1994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华曲别针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先后进行了4次日落复审,并分别于2000年8月15日、2006年2月7日、2011年7月26日和2017年10月30日,4次延长了征税期限。2022年9月1日,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曲别针发起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经贸预警》信息内容来源于国家贸促会贸法通平台,报告内容仅供预警与风险提示,供参考之用,不能将其视为做出决策的唯一依据。如有任何意见与信息反馈,请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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