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报》报道,津巴布韦政府对矿权转让征收特殊资本利得税,该税适用于在津境内外完成的所有矿权转让交易,追溯期10年,税率为交易价值的20%,由受让人缴纳,如果受让人拖欠,由转让前的矿权所有人缴纳。对于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转让,该税的缴纳期限为2024年4月1日。对于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转让,该税的缴纳期限为交易完成后30天内。如果矿权转让得到了矿业部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或机构的批准,该税的税率降为交易价值的5%。如果矿权因取消、没收、放弃或其他原因而终止,且能证明该终止不是为了逃避税收,可免征该税。
来源: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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