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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增列24项品种

2024年04月2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pdf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4月23日

关务小二温馨提醒:以下附件中部分海关商品编码将在2024年5月1日进行拆分,例如2916310000将拆分为2916310010等编码。以下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文末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目录及申报注意事项。

两用物项监管条件等信息可通过编码查询工具了解: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最新总计41种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下载:

http://images.mofcom.gov.cn/aqygzj/202404/20240423180516487.pdf

全国列管的38种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14、邻氯苯基环戊酮

15、1-苯基-2-溴-1-丙酮(溴代苯丙酮)

16、3-氧-2-苯基丁腈(α-氰基苯丙酮)

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18、N-苯乙基-4-哌啶酮(NPP)

19、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氯代麻黄碱)*

第二类

20、苯乙酸

21、醋酸酐

22、三氯甲烷

23、乙醚

24、哌啶

25、溴素

26、1-苯基-1-丙酮

27、α-苯乙酰乙酸甲酯(注:2021年新增)

28、α-乙酰乙酰苯胺(注:2021年新增)

29、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注:2021年新增)

3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注:2021年新增)

第三类

31、甲苯

32、丙酮

33、甲基乙基酮

34、高锰酸钾

35、硫酸

36、盐酸

37、苯乙腈(注:2021年新增)危化品

38、γ-丁内酯(注:2021年新增)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二氢黄樟素

2、氯化铵

3、硫酸钡

4、氯化钯

5、醋酸钠

6、乙醇

7、氢氧化钠

8、碳酸钠

9、碳酸氢钠

10、活性炭

11、乙酸

12、乙酸乙酯

13、异丙醇

14、碘

15、氢碘酸

16、红磷

17、三氯乙醛

说明:本文公告增列24种后,最新共计41种。完整目录下载:

http://images.mofcom.gov.cn/aqygzj/202404/20240423180516487.pdf

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1种非列管化学品品种目录

1、氢溴酸

2、苯

3、丙酰氯

4、二苯甲酰基酒石酸

5、硼氢化钾

6、甲胺

7、环戊烯

8、邻氯苯甲酰氯

9、二氯甲烷

10、二氯乙烷

11、双氧水

其他相关目录

(中文版)美国和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目录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知多少

易制毒化学品到底有什么来头?下面我们就带大家认识一下。

(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8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用

易制毒化学品也常被用于日常产品生产中。

例如:

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

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

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如何管理?

1、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每年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2、国际核查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如何判断企业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1、凡是进出口商务部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2、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 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3、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五)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什么资料?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六)个人进出境能不能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七)在通关过程中需要如何申报?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注意: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注意事项:

1、注意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2、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遵守《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12号)。

3、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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