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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ESG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中的运用(下)

2022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转自贸法通

(本文来源:中伦视界,作者:高俊 王旻昊

上篇所述,不同评级机构的ESG具体评估方法、指标权重各有差异,而且ESG评估体系本身源自于商业领域,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主要是借鉴而非直接照搬,因此,本文主要结合2021年发布的《ESG评价标准》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2019)》(以下简称《ESG研究报告》)[1],从我国相关评估体系设计的背后逻辑出发,介绍ESG评估体系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估中的应用。

 

1

ESG环境责任(E)评估四大基本维度

环境责任(E)是ESG评估体系的首要内容,且同环境类案件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环境类案件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的应用性最为广泛。根据《ESG研究报告》,环境责任(E)的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设计主要基于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和质量、企业环境负面情况管理绩效和企业环境正面情况管理绩效四大维度,其各自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估的应用如下:

1. 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应用于企业环境固有风险的评估,影响风险评估的全面性

ESG中的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评估,旨在通过对企业所在行业和企业本身的环境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引导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资本向绿色环保领域集中,但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其重点在于通过识别行业、企业的整体环境风险(固有风险),针对性的采取环境管控措施,从而降低企业的剩余风险,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如医药产业危废等环境污染的固有风险较高,监管规定企业必须要采取危废申报、危废标识、危废处理等措施(强制性合规义务)来预防和缓释,当然,企业在环境风险管理中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监管要求之上进一步提高合规要求或采取更进一步的举措(自愿性合规义务)。

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应特别注意行业、企业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的评估,全面识别环境固有风险。由于刑事案发具有概然性,已经暴露出的刑事犯罪可能会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识别产生一定的迷惑性,误以为这就是主要的或唯一的固有环境风险,令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误入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歧途,如犯非法采矿罪的企业,其矿石的堆放可能同时非法占用了农用地、其为清场可能砍伐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建筑施工单位,其施工产生的粉尘也可能同时对空气造成了损害;而被查出大气污染的企业也可能同时存在固废污染、水污染或噪音污染的风险,特别是噪音污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容易被企业所忽略。因此,企业的环境风险识别,应当结合企业的行业特性以及其业务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评价。

当然,并非所有的环境合规风险均能为人力所识别或防控,但行业整体性的环境风险和企业经营中已经暴露的问题(如涉案的环境风险),属于企业在环境合规建设中应当识别的范畴,应当纳入合规管理体系中进行防控。值得说明的是,此意义上的行业和企业的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关系到企业的“合规抗辩”:如相应的环境风险属于应识别但未识别,或已识别但怠于进行合规管控或管控不到位的,则相关企业和个人可能因未尽到“刑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被认定为“有罪”;但如果企业已经识别了相应的环境风险并充分地履行了环境风险合规管理义务,则此时环境污染的发生可以被认定为已经超出了涉案企业和个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属于意外事件,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被认定为“无罪”(如图1)。

(图1)

2. 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和质量——应用于企业合规整改报告的提交,直接关系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ESG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侧重于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上披露环境信息,供评级机构进行ESG评估。但是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环境信息的披露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向第三方组织和检察机关披露/报告企业的环境合规情况,包括形式层面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实质层面的生态环境影响,如具体的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因此,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直接关系到企业合规整改报告的质量,此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顺畅程度,也影响到企业合规整改报告提交的及时性。

根据《ESG研究报告》,企业的ESG的环境信息披露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可及性,即利益相关者(包括监管机构、民众、投资者等)能够方便、低成本的取得企业的环境信息,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主要表现为第三方组织能够方便地取得企业关于环境信息的整体报告和底层数据,如果第三方组织难以取得相应的底层数据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报告进行验证,或难以迅速地取得相关底层数据:一方面说明报告的真实性存疑,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环境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报告机制可能存在缺陷;二是可用性,即企业所披露的应当是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有实质意义的环境信息,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要求企业重点报告其环境管理部门和制度的设立、具体项目或产品环境风险的识别和应对、环境违规举报和问责机制的实际运行、以及环境合规培训的具体开展等实质性内容;三是可靠性,即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值得信任,即要求企业的披露的内容真实可靠,而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主要表现为要求企业切实开展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杜绝纸面合规、虚假整改的情况。

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运行的大致情况如下:

 

(图2)

3. 企业环境负面情况管理绩效——应用于确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评估的重心,属环境犯罪的高危领域

(1)企业环境负面情况管理绩效与环境类违法、犯罪的关系

ESG中的环境负面情况管理绩效,主要是评价公司经营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外部效应(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鼓励企业通过不断地降低污染物排放、碳排放、能耗等领域的数值以取得更高的ESG评分。而从环境合规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环境负面效应一旦超出了容许(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受到监管处罚,而其中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处理,属于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方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另一方面,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企业是否会再犯,与负面情况的合规管理有效性直接相关,比如对污染物排放等领域的合规管理不到位,未取得排污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即可能构成新的污染环境犯罪。因此,企业环境负面情况是环境类刑事案件中企业合规整改的基本面,其管理绩效直接决定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能否及格。

在《ESG评价标准》环境责任项下的8个二级指标中,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资源能源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排放管理等四个指标与环境负面情况管理均直接相关,且除碳排放目前仅有行政处罚外,其余三者均已入刑;而环境法律及政策执行、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环境风险管控等指标也主要是为了促进对环境负面情况的管理,其中环境法律及政策执行、环境风险管控(主要是应急管理)如果不到位,除本身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也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企业、个人具有环境类犯罪故意的依据(如图3)。

(图3)

(2)对企业环境负面情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企业的环境负面情况管理,应贯穿于企业项目立项、建设、运营和退出的全生命周期,以防止环境负面情况管理失效。其中,在企业的项目立项阶段,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估(重点是负面效应评估)并取得相应的建设施工许可,切忌未批先建,实践中大量企业因此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非法侵占农用地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在项目建设阶段,要严格执行环评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施工中防止噪音、粉尘污染),及时办理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未验先投、无证排污,同样是环境违法、环境犯罪的主要表现;在项目运营期间,应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要求,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日常监测和台账记录,对环境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依法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行期间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评并申请许可,如果许可到期的应及时续期,在项目运营期间未严格执行环境监管要求、无证排污或超出许可范围排污,均可能受到监管处罚或刑事处理;在项目退出期间,无论是项目正常退役还是应监管要求强制拆除,同样需要应该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对拆除操作进行规范、对拆除的固废、危废妥善处理,如果需要进行环境恢复的,需要妥善进行环境修复,避免环境二次伤害(如图4)。另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是并购类项目,应当对立项阶段对并购目标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开展尽调,要求对方披露相关内容,以避免并购失败或并购成功后成为“接盘侠”。

(图4)

4. 企业环境正面情况管理绩效——应用于环境合规文化的评估,环境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发展方向

ESG中的环境正面情况管理绩效,主要是评价公司经营行为对环境的正面投入,包括节能增效、绿色产业、绿色研发和投资,其在《ESG评价标准》中体现为二级指标可持续经营,具体又分为绿色办公、节能生产等三级指标。虽然上述内容不属于环保强制性合规义务的范畴,但企业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投资和研发、对绿色办公设备的采购、对地球一小时活动的响应,以及绿色产业在企业业务中的比重等,可以充分地体现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在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其中除了环境合规管理组织、环境合规管理机制的建设外,也包含对环境合规文化的建设,而环境合规文化应当是环保和合规两种文化的复合体,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对于企业环境正面情况管理绩效也应当予以肯定。如果是在适用第三方机制前的审查环节,在司法资源有限且所有涉案企业环境负面情况管理均已初步失败(已发生环境类犯罪)的现实环境下,企业既往对环境正面情况的管理绩效可以印证企业践行环境合规承诺的决心,检察官可以酌情对相关企业“优先”适用第三方机制;如果是在考察验收阶段,企业的环境正面情况管理绩效也可以作为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加分项,供检察官论证对涉案企业、个人进行不起诉处理的正当性,以区分企业虽然完成了合规管理体系基本建设、但企业或企业部分人员仍然被起诉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ESG评估体系本质上属于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的评估机制,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超出了纯粹合规管理的范畴,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商业和合规的区分,如企业在绿色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可以成为未来业务的增长点,但不宜作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硬性指标,只能如前文所述作为加分项。同理,对于火电、冶金等重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也不能强制其在第三方机制的考察期内进行产业升级或更新技术,只要其能达到监管的要求(核心是未超出排污许可证或碳排放配额的许可范围,即负面情况合规),可以视为达到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如图5)。

(图5)

2

ESG社会责任(S)的应用

ESG作为资本市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评估体系,虽然社会责任(S)与环境责任(E)属于并列关系,但其项下的评价指标同样充满了绿色元素,在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性评估中值得借鉴。

1.绿色供应链

根据《ESG研究报告》,上下游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范畴,其在《ESG评估标准》中表现为三级指标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中举足轻重,具体而言对供应商应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

(1)严格审查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强化供应商管理。为企业承担污染物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根据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外,对于已经入选的供应商,在其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其危废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控。

(2)加强对第三方产品的采购标准,注意使用、维护台账记录。企业在使用供应商的产品、服务时,应当对其环保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如企业使用的工业锅炉,如果其达不到相关的环保要求,将会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渣、废气的泄漏。如果企业采购时怠于审核或使用中怠于维护,最终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会因放任或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

(3)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经营环境合规的要求。虽然企业难以直接管理供应商的日常经营,但可以通过合同等手段进行适当的间接控制,要求其提高环境合规水平。一方面,避免因供应商的环境犯罪而遭受牵连,如前文所述的被认定为共犯;另一方面,防止因供应商遭受停产停业等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而导致公司本体的供应链中断,业务遭受无谓的损失。

(4)在供应商满足环境合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择优选择更加环保、节能的供应商。企业对供应商环保责任情况的重视,是其环境合规文化的体现。

此外,供应商管理(如图6)还包括反商业贿赂、利冲和关联交易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合规管理要求(视服务类型确定),由于不直接与环保有关,本文不作详述。

 

(图6)

2.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要求生产者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落实其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责任[2],英文简称“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在《ESG评估标准》中,根据产品生产前后分为产品生态设计和生产者责任延伸(不含设计,狭义)两项指标,其要求分别如下:

(1)产品生态设计,是指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之中,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环境影响,从设计上把产品的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如汽车、玩具使用环保涂料,食品采用绿色包装等,这不仅有利于人体健康,也有助于环境保护。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出台《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等多项国家标准,产品的生态设计已由部分企业的自主选择逐步上升为面向所有企业的国家强制性合规义务。

(2)生产者责任延伸(狭义),是指企业承担其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全部影响的责任,即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包括生产、使用、以及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在部分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狭义)是强制性合规义务,如根据2020年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负有将包装桶回收的强制性义务,被回收的包装桶经清洗、处置后循环利用或依法进行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当然,相关的清洗、处置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危废处理的合规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开始,根据德国、法国的法律规定,亚马逊对于在其德国站、法国站销售的产品提出了EPR合规的具体要求,涉及的产品包括包装、电器电子设备、电池、纺织、家具、轮胎、纸、儿童玩具和户外运动器械等,如果企业没有EPR,亚马逊将对其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应予注意(如图7)。

 

(图7)

3. 安全生产与EHS管理体系

污染环境罪的前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顾名思义,事故的发生往往同安全生产中的疏漏有关。虽然安全生产通常更强调对企业、员工、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冶金、化工等部分工艺流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同样可以导致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而如果在缺乏安全防护下排污,也可能对员工的生命健康构成损害。因此,在操作细则的层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当然,即使是不重叠的部分,也同样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对于所有企业而言,安全生产均是其应有之义。实践中,由于防止环境污染与安全生产的紧密关联,部分企业将环境、安全与健康进行统一管理,称之为EHS管理体系(Environment、Health、Safety)。

4. 社会责任的其他内容

一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S)除上下游关系外,还包含员工(权益保护)、客户(产品质量与隐私保护)、政府(税收)和社会(公益)等维度的内容,虽然因企业的性质、规模在具体合规标准上有所差异,但无疑绝大多数企业都需要将之纳入合规管理的范畴,如企业在从事社会公益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合规管控以保障其公益捐赠不会异化为贿赂或职务侵占(贪污);另一方面,上述维度虽然主要评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也蕴含了环境合规管理的要素,如为员工提供绿色办公环境、为客户提供甲醛含量低的产品、参与绿色公益事业以及依法缴纳企业环境保护税等,在企业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评估中应予重视。

因此,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除了加强环境领域的合规管理外,对其他领域也不能放松,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全面覆盖涉案企业的所有重点风险领域(如图8)。以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3]为例,该案中共排查出非法占用农地、环境污染、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职业病防治等8大类38项风险点并加以整改,其中非法占用农地、环保污染属环境保护,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属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属于劳动者权益保障,涉案企业通过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实现了重点风险领域的全面合规。

 

(图8)

 

3

ESG公司治理(G)的应用

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家的投资者保护运动[4],旨在通过一定的治理准则,规范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随着ESG的兴起,公司治理又逐渐添加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如公司战略规划中需要蕴含ESG、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商业项目中需要评估对环境、对社会的影响等,正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合规管理作为现代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是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ESG公司治理(G)评估的重要指标,而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本身就是企业ESG公司治理绩效在环境侧的集中体现,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应当融入到企业ESG公司治理(G)的大局之中。

当然,ESG公司治理(G)与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不能简单等同,一方面,ESG公司治理(G)评估是对公司整体治理框架的评估,在合规领域仍然需要参照《ISO37301-2021》等来评估其中的细节;另一方面,当前的ESG公司治理(G)评估标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对于中小企业仍需要结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小标准》)等进行具体修正,但是,其中的核心要点在建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时非常值得借鉴:

1. 强化顶层设计

企业的顶层设计,一直是ESG公司治理(G)的重中之重。根据《ESG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有两个关键指标,一是公司战略规划,要求在制定公司战略、进行商业决策的过程中评估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二是董事会(公司战略的制定机构)治理,通过独立董事、监事和董事、监事绩效考核等制度督促董事会履行ESG责任。而遍观监管机构已经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也均将大量篇幅集中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顶层设计方面。

ESG对顶层设计的重视,同样适用于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根据最高检等九部委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小标准》,企业需要设立合规管理委员会或合规领导小组,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参与其中[5],从顶层自上而下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另一方面,在企业制定公司战略、进行商业决策的过程中,真正将环境因素纳入考量,如果企业的顶层战略不重视环境保护,没有合规意识,在商业先行的企业当中,任何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最终都只是徒有其表,落不到实处。

当然,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属于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如果企业已经有ESG委员会或公司治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能够担负合规领导责任的,可以无需再专门另设其他的合规领导机构或改名,但因犯罪而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除外。此时,虽然《办法》只要求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但企业还是应该以“合规”来冠名相应的合规领导机构以凸显自身合规整改的决心。

2. 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或环境安全员

(1)设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必要性

根据《办法》和《中小标准》,企业根据其规模,应当有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专员负责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这里的合规,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第三方机制中自然也包含了环境合规。但是,并不能以合规部门的管理替代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环境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一旦发生即可能迅速扩大、蔓延,并可能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企业必须将控制端前移,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立即处理,而作为中后台的合规部门难以及时反应;另一方面,环境合规中存在大量技术规范,如前文所述的《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即存在大量的化工领域技术要求,而通常而言,合规管理人员对这方面即使有所涉猎,但不够深入,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将合规要点转化到工艺流程之中。

因此,环境风险高且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基于环保和安全生产的关联性而设立统管二者的EHS管理部门,即使是其中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也应当配备专门的环境安全员。笔者认为,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合规整改中,可以允许小微企业外聘兼职的合规专员,但环境安全员却必须专职,否则对于涉案企业是否满足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将存在疑虑,毕竟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多数涉及矿产、化工、冶金、建工等行业,如果不达到一定的规模,不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难以信任其防范环境风险、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

(2)环境保护部门与合规管理部门的关系

根据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理论,合规管理部门是企业合规的二道防线,而直接从事业务的一线部门属于一道防线,但环境管理部门(或环境安全员)既非合规部,也不负责具体的项目建设和运营,其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部门,严格来讲应当属于1.5道防线。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其与合规部(或合规专员)在环境合规管理体系中的分工,通常而言,合规部作为企业合规的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统筹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比如:①建立适用于公司整体的合规风险识别制度或机制,确保环境保护部门能够按照该制度及时识别环境合规风险,分类评级;②督促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合规风险建立相应的管控制度、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相关的培训、宣传;③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提供合规支持,包括政策咨询、提供合规建议以及在公司重大决策中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意见;④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环保履职情况进行合规评审,对人员的合规绩效进行考核;⑤建立举报和问责机制,接受关于环境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开展合规调查,对相应责任人员问责并推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整改等。

而环境保护部门则实际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工作,比如:①识别环境合规风险并分类评级,制定环境合规风险地图等;②对环境合规风险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业规范、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关的培训、宣传;③为公司决策、项目经营提供环境保护领域的意见或建议;④直接负责项目、产品环境合规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法律及政策的执行,包括环评的组织开展和记录留存、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三同时建设与验收、产品生态设计评估,环境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废弃物的收集、移交、存储、记账、处理的合规性等;⑤组织开展应对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实际对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⑥对相应岗位、项目、部门的环境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并有权要求环境违规的项目停工并进行整改等。当然,同样需要注意环境保护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前者是环境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检查的是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而后者是实际执行部门,真正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运行和维护,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总之,合规部负责公司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督,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保领域的具体工作,为便于统筹企业的环境保护,可以在执行层面以环境保护部、合规部以及业务部门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小组,形成合力确保企业的环境合规。

3. 各项目组指定专人对接环境安全工作

由于在企业内部通常由各项目组具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之外,应当加强各项目组的主体责任。因此,除了将环境责任拆解并根据岗位职责落实到人外,至少以项目组为单位,指定专人对接环境安全工作,协助项目组负责人履行环境安全责任,各项目组负责人是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之所以仅要求指定专人,是因为我国《安全生产法》也仅是以“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未对单位内各部门、各项目组或生产班组作具体要求(注意:在建筑施工等特殊领域监管对安全员的配置另有专门规定)。因此,在保证能够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各业务部门中合规联络员的模式,在各项目组指定专人对接环境安全工作。当然,如果条件允许,推荐每个项目组均由环境保护部门派驻专职环境安全员(如图9)。

 

(图9)

 

4

小结

ESG评估体系作为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绩效的评估体系,对于所有的企业均能有所帮助,特别是对于因环境犯罪而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企业,ESG的理念及评估指标对于其明晰环境合规与其他合规的关系、全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真正实现以合规助力企业发展。当然,由于ESG本身不仅包含合规领域的要求,而当前的ESG评估体系也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中还需要灵活运用。

[注] 

[1] 同3。

[2] 国家发改委官网:《“十四五”规划《纲要》名词解释之19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访问日期:2022年8月9日,网址:https://www.ndrc.gov.cn/fggz/fzzlgh/gjfzgh/202112/t20211224_1309458_ext.html

[3] 最高检官网:《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2年8月10日,网址: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l#2。

[4] 同3。

[5] 关于企业通用的合规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监督、评估等问题,笔者在《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践问题的思考(二)——新标准下如何建立和评估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可通过以下网址访问:https://mp.weixin.qq.com/s/W6EWJTh7vhMi-1kltqUtVQ

作者简介:

 

高俊,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规和反腐败,诉讼仲裁,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王旻昊上海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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