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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ESG合规之降碳减排履约合规风险探讨

2023年08月0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期,某互联网企业发布ESG报告,在承诺2030年达到碳中和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减碳路径,设置了符合《巴黎协定》的绝对量减排目标,全面覆盖范围一至范围三,并自愿承诺实现100%绿色电力。与之相似的,另一科技公司也发布其2021至2022财年的ESG报告,承诺到2025/26财年其全球供应链减少100万吨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实现公司运营性直接及间接碳排放减少50%、部分价值链碳排放强度降低25%,并在2050年底之前实现净零排放。

与上述企业类似,越来越多企业在ESG报告中发布碳中和目标,并承诺通过技术创新、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等方式促进减排。可见,降碳减排已成为企业ESG及绿色发展的重要议题。但是,部分企业降碳减排的承诺与实际行动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对降碳减排的实际履约情况含糊其辞或言过其实,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实务界对ESG报告“漂绿之风”的关注。基于该背景,本文将从ESG合规的角度探讨企业碳减排义务的来源、碳减排承诺的实践情形与现存问题、碳减排未履约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合规建议等。

一、企业ESG合规中碳减排义务的来源

《巴黎协定》签订以来,我国提出了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并制定了“1+N”政策体系,形成了降碳减排从顶层设计到落地执行的完整政策框架。

在此框架下,我国通过强制性碳排放配额管理和自愿性(非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实施碳排放管理、控制重点企业碳排放量。

对应强制性与自愿性的碳排放管理方式,我国企业的碳减排义务也可分为强制性减排和自愿减排:

强制性减排主要体现为重点排放单位的碳配额,即行政监管机关将某些历史碳排放量较高的行业及企业划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通过为该等企业设定碳配额计划指标的方式设定减排义务、核查义务履行情况。目前,我国强制性减排主要涉及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冶金、造纸和航空等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较高的传统行业企业;

自愿性减排则是许多企业基于承担社会责任、响应行业号召、满足发展及融资需求、树立企业声誉等,自愿进行降碳减排。通常体现在企业通过ESG报告或官网等途径自愿作出减排承诺、主动进行ISO或SBTi认证、宣传企业服务或产品碳足迹等,说明企业降碳减排的目标、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就。

二、企业承诺碳减排的实践情形及现存问题

在双碳目标的督促下,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在ESG报告中作出了减排承诺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披露。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企业等。

但近年来企业ESG报告中的减排承诺及履约情况披露逐渐浮现出种种问题,其中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就是 “漂绿”现象,即“夸大企业在环保议题方面的付出与成效,在ESG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作出言过其实的承诺和披露”,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

(1)碳排放计划和碳排放举措严重脱节;

(2)释放无关紧要的道德信号;

(3)碳排放计量不充分、不完整、不统一;

(4)碳排放指标模糊不清;

(5)过度依赖碳抵消;

(6)碳排放报告缺乏重要数据披露;

(7)选择性披露;

(8)碎片化披露;

(9)碳排放数据缺乏内部鉴证机制;

(10)碳排放数据缺乏外部鉴证机制等。

对照上述常见的“漂绿”行为,我国企业在ESG报告中反映出的碳减排主要问题亦可归纳为:

1. 碳减排的具体实现路径不明晰

部分公开承诺碳减排的企业,往往热衷于承诺一个远远早于国家“双碳”目标的碳中和时间线,但对目标设定的依据和具体实现路径等并未进行说明。例如,仅设置了“净零”目标而无明确的减排计划,基准年设定模糊或依据数据缺失,排放源界定缺乏实质性数据及依据等。

以某著名互联网企业为例,其在官网宣布将于2030年达成净零排放,但除了明确的“净零”目标外,并未公开披露碳中和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质性目标(如,可再生电力采购来源以及可再生电力消纳比例等),也未披露关键环境信息。

此外,部分企业设置的碳中和目标没有获得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权威机构(如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的认证和背书。

2. 碳减排履约及披露不充分

在碳减排履约及披露方面,我国企业也存在履约不充分、信息披露不足甚至伪造披露信息等三方面问题。

  • 首先,部分企业的碳排放实际履约不充分。今年1月,由于未能满足自主制订的严格气候评分标准,全球指数提供商富时罗素(FTSE Russell)宣布将34家公司从其可持续投资指数FTSE4Good All-World基准中剔除,其中亦包括中国著名的航空运输企业及能源运输企业。
  • 其次,部分企业ESG报告中对碳排放承诺或履约信息披露不足,包括对范围3排放[2]的披露不足、对企业用电结构的披露不足、对温室气体细分种类的排放情况披露不足等。例如,根据绿色和平(Greenpeace,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布的《绿色云端2022 中国互联网云服务企业可再生能源表现排行榜》,调研涉及企业中,有79% 的企业尚未就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披露,大部分企业未披露企业的用电结构、按照范围3类别细分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如租赁数据中心用电、资本货物排放等关键环节)以及数据中心PUE等。
  • 最后,部分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例如,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中,有4家能源投资企业、传统能源企业/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3]。

三、企业碳减排未履约的合规风险

基于前述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区分强制减排单位与自愿减排单位,简析不同情形下企业碳减排未履约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碳减排实际履约不充分、碳减排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弄虚作假。

1. 碳减排实际履约不充分

对于强制减排单位,监管部门会对其减排情况进行数据核算、报告核查和交易监管等。如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实际履约不充分,则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其他重点排放单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额;在抵消限额内使用CCER抵消其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或承担未足额清缴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通报或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等),例如: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处罚),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针对强制减排企业的履约情况,主要由监管部门负责每年清算,未履约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罚款、通报或核减配额等。

对于自愿减排企业碳减排实际履约不充分的情况,目前暂未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该类自愿减排企业超额排放的法律后果,但基于履约不充分造成的信息披露弄虚作假、或披露不充分等,也可能给自愿减排企业带来法律责任、减损企业的信誉。

2. 碳减排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弄虚作假

对于强制减排企业,或自愿减排但负有ESG披露义务的企业(如各证交所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环保重点关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减排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弄虚作假可能面导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若企业在市场营销和官网资料中虚报谎报碳减排情况,且消费者或合作伙伴基于对该减排情况的错误认识而签订了合同,则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等后果。此外,相关企业还可能被同行业竞争者提起有关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的民事诉讼。

行政责任: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上市公司、央企国企、金融机构等负有ESG强制披露义务的企业若未充分披露碳减排信息或对相关信息弄虚作假,则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

(1)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项 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包括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监会可处以责令改正、警告、以及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亦可能遭受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对于不负有ESG强制披露义务的强制减排企业,其虽然不需要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但仍需注意地方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碳排放报告义务、配合核查义务的规定。该类企业可能承担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在报告或核查中弄虚作假等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于其他不负有ESG强制披露义务的自愿减排企业,暂无强制性法规定其碳减排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弄虚作假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若此类企业在市场营销或官网资料中对碳排放信息弄虚作假、并进一步宣传其服务或产品属于绿色产品或环保产品等,导致合作方或顾客基于该宣传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购买产品等,可能引起合同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

四、对于企业碳排放合规的建议

1. 碳减排路径的探索及建议

为了履行碳减排义务、实现碳排放承诺,企业可以通过分析业务及行业特点、了解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设计适用于企业的碳减排计划,并通过实质性减排、参与碳市场交易、增强碳信用以及参与绿电和绿证交易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减少碳排放。具体来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更新与能源替代

企业首先应从自身生产技术与生产能源的选择与利用入手,积极推动能源清洁化转型,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合理加大节能降耗相关资金投入和技术攻关投入。对能源、原材料等进行充分考察与调研,尽力减少生产经营过程本身的碳排放。

(2)减排政策的跟踪与执行

企业碳减排承诺的可执行性,除了需要依据有关排放源界定的准确数据、权威机构认证外,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中对于碳减排的要求。同时,企业亦可关注有关节能减排的补贴政策,根据经营状况和补贴强度调整碳减排计划,适当降低企业的碳减排压力。例如,北京市通州区发布的《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就设有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的补贴措施,对全年碳排放强度下达一定比例、通过非交易行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达50万元。

(3)碳市场交易机制的充分利用

具有强制减排义务或者存在预期的碳排放履约困难的企业,可以积极加入碳交易市场,合理利用碳交易市场平衡碳配额的供需关系。除了碳排放配额外,碳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标的还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它可以用来抵消碳交易体系中企业的部分减排量,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强制减排义务。虽然CCER审批目前属于暂停状态,但其作为碳交易市场中的一种基础产品,未来很有可能成为“碳达峰”及“碳中和”的重要手段,建议企业充分关注。

(4)关注供应链全流程管理

除了以上路径,从更宏观的角度,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系统,实现业务产品全链条低碳管理,从而减少产品碳足迹以达成低碳减排目标。有关绿色供应链的管理可以通过规范供应商生产标准、要求供应商作出减排承诺等途径实现,常见的方式包括:绿色采购标准和制度、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链低碳减排制度等。这些规则应要求供应商实施具体的减排措施,以满足相关减排目标。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应实施的环保减排措施应尽可能量化、可操作,并与供应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相关联。这不但有利于碳减排后续的绩效评估和审核,对于负有ESG强制披露义务的企业,也有利于环境信息披露前的梳理整合。

2. 完善披露义务履行机制

首先,企业如能明晰碳减排实现路径,其本身就有利于企业披露义务的履行。因为实现路径一旦明晰,企业对于减排计划的制定和减排目标的设定,都将有章可循。其披露的信息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分门别类进行梳理,以适应各种信息披露要求。

其次,企业要做好监测与记录的衔接,将碳减排工作的记录与进展排入日常工作流程并不断总结和更新,在监测与记录过程中优化步骤、简化流程、细化结果。越身处于重点领域、高耗能的企业,则越应当在碳减排及其信息披露方面制定出适合自身的长效管理模式。

最后,企业可以提前进行生产周期的碳减排计划与监测记录工作。从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来看,合理的提前规划既能节省减排成本,又能防止企业在ESG报告或者其它文件中进行不切实际的承诺,还能帮助企业更合规地信息披露,更完整地复盘并开始下一轮减排计划的制定。

综上所述,在整体社会环境均向“双碳”目标共同迈进的背景下,主动寻求低碳转型、开展降碳减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和履行社责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强制减排的重点排放单位,还是通过企业年报、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官方渠道对外披露碳排放目标的自愿减排企业,均应从实际出发设定科学合理的减排目标,包括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可执行的减排措施等。一旦设定目标或作出承诺,则应积极并充分实际地履行承诺,重视碳减排履约情况并完整准确地披露碳排放履约情况等,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注释:

[1] 参见黄世忠:《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载《财会月刊》2022年第1期,第4页。See Soh Young In & Kim Schumacher. Carbonwashing: A New Type of Carbon Data-Related ESG Greenwashing. Agricultural Sustainability & Security eJournal (2021). pp.14-15

[2] 范围3排放是指报告公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例如供应商或消费者的间接排放。控制范围3排放对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3] 生态环境部官网:生态环境部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03/t20220314_971398.shtml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刘婷,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公司合规、劳动法;邮箱:liuting@cn.kwm.com
  • 黄丹丹,主办律师,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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