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欧盟于2023年4月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碳边境调节机制,也被称为“碳关税”。该机制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之需,另一方面则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对我国对欧贸易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本文试图对该机制运行框架下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六步走”的法律合规解决方案,以期助力企业在碳合规的道路上稳步前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应对该机制下潜在的绿色贸易壁垒做好准备。
一、欧盟的新工具:在全球持续升温背景下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
(一)建立过程与适用范围概述
201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首次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为CBAM),认为严格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应当在进口高碳产品时要求其缴纳相应费用[1]。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了CBAM立法提案。至2023年4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先后批准了CBAM法案,标志着该机制在立法层面的落地。2023年5月,CBAM法案正式生效,在欧盟法律体系中获得了仅次于条约的法律效力,将在欧盟成员国中被直接适用[2],至此,CBAM正式成为推动欧盟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新节能减排工具。
根据法案规定,CBAM分三大阶段逐步展开,分别是2023-2025年的过渡期、2026-2034的全面实施期,以及2035以后的取消免费配额期。为便于我国企业快速的了解CBAM在不同阶段的适用对象、实施内容、运作流程以及对我国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所律师根据CBAM法案的具体规定特制定下表(图1)供读者参考。
目前,在过渡期的背景下,CBAM的适用对象有限,仅包含欧盟从外部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这6种高碳产品。具体到我国对欧出口的背景下,鉴于考虑到我国与欧盟贸易的关联度较高,尤其是对欧盟出口的钢铁和铝产品的总量庞大,CBAM将对相关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3]。我国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范铁军预计,我国钢铁行业出口成本将因此增加4%—6%左右,大概每年需要向欧盟支付碳关税2—4亿美元” [4]。
为追求“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欧盟还将通过后续的立法活动进一步覆盖其他高碳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炼油业、纺织业和采矿业等;欧盟甚至可能将CBAM的适用顺延至相关行业的下游产品,这都将进一步加重其对我国贸易的负面影响[5]。因此,我国出口企业作为第三国生产商,亟须思考如何应对CBAM带来的重大挑战。
图1
(二)计算逻辑与性质分析
CBAM的具体计算是基于相关产品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减去EU-ETS下欧盟同类产品企业可得到的免费排放额度,针对该部分碳排放量得出其应当购买的CBAM凭证数量及其凭证价格,再减去其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后,最终得出欧盟进口商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购买CBAM凭证。换言之,CBAM的计算逻辑涉及三大方面:
- 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
- CBAM框架下需要承担缴费义务的排放量
- 产品在出口国已经承担的碳价
本所律师在此借用我国学者庞军对CBAM的“一读”文本的翻译成果,以图片的形式对CBAM的过程进行总结,详情见图2[9] 。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CBAM并不注重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将上游原材料生产的排放和下游产品使用和报废阶段的碳排放量排除在计量范围之外;
第二,CBAM中出口国碳价的抵免以出口国的碳价体系获得欧盟认可为前提,因此,抵免问题还需我国政府与欧盟展开后续的协商与政策的细化,防止CBAM对我国国内的碳定价权产生负面影响。
图2
由此可见,一方面,CBAM作为欧盟针对特定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凭证拍卖制度,是一种企业碳排放成本的呈现方式,可促进欧盟外部的企业积极进行节能减排,并且较好地解决了跨国境的“碳泄漏”[10]的问题,具有较大的环保价值。
另一方面,CBAM的本质是要求进口商需支付欧盟內与欧盟外对比得出的碳排放成本差值,从而“确保向消费者出售的进口产品在欧盟面临与同类国内同类产品相同的碳定价水平”[11],强迫各国出口企业承担无差别的减排责任,具有违背全球气候治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嫌疑[12],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批评与质疑。对此,我国政府应与欧盟进行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磋商,积极开展双边对话,避免CBAM成为中欧之间的绿色贸易壁垒,推动国内碳市场项目与欧盟CBAM项目的互认,构建中欧双方认可的碳核算体系。本所律师将对此类信息进行持续的关注与分析。
二、企业面临的困境:碳边境调节机制下的法律风险分析
面对于2023年10月份正式启动的CBAM,我国对欧出口企业将被该制度中所蕴含的各类法律风险所裹挟,可能导致自身发展受挫。本所律师对CBAM过渡期前后的运行流程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数据出境和企业合同三大方面。
(一)信息披露风险
根据CBAM法案可知,该机制将监管对象确定为进口商,对其设置有报告相关产品信息、清缴CBAM凭证等义务,并未对第三国生产商提出直接要求。但是,在间接层面上,为协助欧盟进口商完成产品信息的申报,我国出口企业必然负有相应的信息传递义务。具体而言,为推动对欧出口贸易的开展,出口企业应当向欧盟进口商传递关于产品实际碳排放的具体信息,其中应当包含计算所需信息的详细记录以及官方认证的核查方的核查报告。若出口企业未履行这一信息披露义务,欧盟将按照默认值对相关的产品进行计算,这将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在后续需承担极其高昂的碳成本。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碳排放管理机制和碳管理能力的建设方面存在重大短板,难以切实履行CBAM框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外部环境上,我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起步晚,尚未与欧盟的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接轨[13],出口企业难以获得有效的信息和政策指引;在内部管理上,我国企业长期缺乏披露动力,碳信息披露质量与有效性普遍较低,大部分企业并未内嵌有完备的碳排放数据监测系统,对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建设投入不足[14]。
可见,我国出口企业目前仍然无法满足CBAM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责任,其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皆存在疑问;由此不仅降低了自身的竞争力,甚至还可能因提供虚假信息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
(二)数据出境风险
根据CBAM法案第10条之规定,我国出口企业除了在进行CBAM证书清算时及每季度提交CBAM报告时需要向欧盟进口商提供相关产品的信息之外,作为第三国生产商,还可自愿在欧盟委员会的中央数据库中进行登记,提供联系方式、厂家位置和主要经营活动,并提供其各类设施生产的产品的碳排放信息,由此便利进口商的沟通和申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我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出口企业在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或登记的过程中,其行为皆涉及数据出境问题,可能与我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抵触。根据2022年《数据出境安全申报指南》可知,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或将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皆属于数据出境行为。因此,在CBAM框架下,我国出口企业面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承担有作为数据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其行为可能会导致重要数据的违规出境,突破数据跨境流通的合规边界,必须对此敲响警钟。
(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在步入CBAM全面实施期后,我国出口企业与欧盟进口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交易环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从而衍生后续大量的民事纠纷,不利于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其一,在交易方的资格认定上,CBAM法案要求进口商完成申报人登记,只有经批准成为“授权申报人”之后,该进口商方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但是,若我国出口企业与并不具有该资质的进口商签订相关买卖合同,这一交易主体的非适格性将对合同效力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可能走向合同无效的局面,同时也有可能因欧盟针对该进口商的行政处罚受波及。
其二,在费用承担的约定上,CBAM的运作导致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了CBAM证书购买费用这一额外支出。尽管进口商是法定的直接承担者,但该部分成本也可能会被转嫁给我国的出口企业,或者约定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但是,若我国出口企业未在合同中对该项成本的分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在后续的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棘手的合同纠纷。除凭证价格这一主要支出外,CBAM还导致了编制CBAM报告的核查费用等其他的支出,我国出口企业必须警惕相关费用承担约定不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和风险。
以上是本所律师对CBAM开启后相关法律风险的基本预测和研判,将在后续结合具体实践情况进行修正与补充。
三、企业应有的举措:在碳合规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为应对CBAM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困境,本所律师尝试为我国对欧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六步走”建议,以期助力相关主体顺利与“双碳”时代接轨,培育壮大自身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绿色竞争力。
第一,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CBAM的立法动态,明确自身的信息披露范围,掌握该机制对传统交易过程带来的具体变化,抓紧制定中长期的应对计划。对此,鉴于CBAM具有较高的复杂性,本所律师建议相关企业与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服务单位进行合作,从而实现对法规内容更加精准、高效的把握,推动企业内部的碳合规管理与CBAM接壤。
第二,为切实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出口企业必须尽快与相关技术机构达成协议,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新型碳数据管理平台,以保障数据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不过,在建全碳排放核算体系的问题上,仍然需要我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开展实时、全面的监测评估,出具官方性质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助力我国出口企业合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为保证数据出境的合法性,出口企业应对积极对相关信息进行法律风险的自评,并且,在该信息可能构成重要数据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应当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按照2022年出台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重要数据定义的模糊性与安全评估制度的专业性,本所律师建议各企业委托法律服务单位进行相关数据出境的合规管理。此外,出口企业应当加强与欧盟数据接收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合同中事前约定出境数据的安全保护责任,避免因数据在境外泄露而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面对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出口企业需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工作,仔细审查合作的进口商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授权。同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对注意对履行申报义务、CBAM证书购买义务等费用的负担分配问题,在书面合同中加以明确。此外,CBAM 证书价格取决于每周欧盟 ETS 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由此为了可产生的价格波动,也应当被明确地被纳入双方的协商范围中。
第五,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CBAM证书购买义务可通过第三方生产商在原产国已支付过的碳价进行抵免。尽管该抵免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落实方式仍有待推进,但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对此有所准备意识,尽快收集并保存在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认证资料,在抵免制度与我国碳定价体系相协调之后,进一步寻找欧盟现行规则(第2018/2067号实施条例)所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予以认证。
第六,为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在CBAM框架下的竞争力,打破可能产生的绿色贸易壁垒,相关企业必须加快制定绿色低碳转型的战略计划,通过降低产品的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减少与之对应的碳排放成本。例如,出口企业可考虑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购买绿电,或采取自建光伏电站、屋顶光伏等措施,减少相关温室气体的间接排放量,降低企业的碳成本[15]。
结语
本文以CBAM法案为分析基点,对该机制在不同阶段下的适用范围、计算逻辑、运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从信息披露、数据出境和企业合同三方面对出口企业在CBAM框架下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提示。最后,本所律师提出了“六步走”建议,针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重点突破和把控,以期有助于我国出口企业能够在“双碳”时代中合法、合规的提升国际竞争力。
此外,CBAM中的碳排放计量、碳价抵免等问题还需官方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本所律师将对此进行持续关注。
注释
[1]《绿金新闻 | 欧盟“碳关税”完成立法程序会带来哪些影响?》,载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网,http://iigf.cufe.edu.cn/info/1019/6836.htm。
[2] 参见蔺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及其法律思考》,载《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3年第6期,第22页。
[3]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庞军等: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载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网,http://nads.ruc.edu.cn/xzgd/16668b2f132b402888464c0cbda41995.htm。
[4] 《钢铁行业未来要向欧盟付多少碳关税?》,载中国经济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5926756838215970&wfr=spider&for=pc。
[5] 参见高萍,林菲:《欧盟碳关税影响分析及应对建议》,载《税务研究》2022年第7期,第93页。
[6] 直接排放,是指源自商品生产过程的排放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制冷与制热产生的排放量。
[7] 间接排放,是指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排放量。
[6] 直接排放,是指源自商品生产过程的排放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制冷与制热产生的排放量。
[7] 间接排放,是指源自“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电力”的生产的排放量。
[8] 《关键时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在即,碳关税合规遵从刻不容缓》,载百度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8114302329098494&wfr=spider&for=pc
[9] 同3.
[10] 碳泄露(Carbon Leakage)是指在一个区域更严格的气候政策会导致高碳产品以及相关碳排放转移到另一区域。在欧盟为减少碳排放而逐步收紧直至取消各产业免费碳排放配额的过程中,企业碳成本将随之提升,高碳产品价格也会升高,从而导致企业选择从欧盟外部进口高碳产品或将高碳产品的生产线转移至欧盟以外碳排放要求尚未建立或者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11] 同2,应蔺捷书,第21页。
[12] 《碳中和背景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载碳排放交易网,http://www.tanpaifang.com/tanshui/2022/0323/83868_6.html。
[13] 参见高涵洋,姚晶晶,俞懿玲等:《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行为机理与评价机制研究》,载《中国商论》2023年第9期,第135页。
[14] 《碳关税真的来了!一文了解中国企业如何应对CBAM》,载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621900928。
[15] 《欧盟碳关税倒逼中企加速绿色转型》,载江苏节能网,http://www.jsjnw.org/news/230622-3491.html。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作者:梁巍,天达共和顾问,北京办公室;业务领域:能源与自然资源、企业合规、政府事务、企业碳交易、碳资产开发与运营合规、碳关税政策跟踪与法律咨询、碳中和认证、ESG环境信息披露、双碳-环境损害、政府监管及行政处罚问题的解决等;联系电话:+86 10 6510 7403;邮箱:liangwei@east-concor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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