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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海关主要政策红利与合规风险提示

2024年01月0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24年01月0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年来,基于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及“一本、三基、四梁、八柱”[1]的发展理念,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从海关进出口监管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自用生产设备、原辅料、运营用交通工具、游艇等在自贸港的进口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激发了相关产业的落地热情。在离岛免税方面,每人每年的免税额度也提高至10万元,促进了离岛免税行业的蓬勃发展,便利了往来人员的消费。但需注意的是,适用相关优惠的前提是要对政策有一个清晰、正确的理解,并可遵循海关的整体监管逻辑予以准确适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优惠政策适用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

以下笔者基于近期收到的相关咨询提炼了一些共性问题,以相对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简要解读,并给出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供广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问题1:针对生产设备及原辅料进口的优惠措施及范围有哪些?需注意哪些风险?

回答: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主体——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适用对象——进口自用的,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以及“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所含商品,但不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商品;

(3)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零关税”原辅料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主体——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适用对象——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3]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

(3)清单管理——该等原辅料在两份正面清单范围内[4];

(4)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要点提示:

对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企业并非可以直接适用,需申请加入相关企业名单[5];

企业应遵循自用规则,并接受海关监管;

确需转让的,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或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根据情况不同可能需要补缴相应税款;

无论是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管理,企业在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时都要注意商品归类暨税号准确性的问题,这也是为后续的申报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归类错误导致申报不实,不但可能无法适用优惠政策,还可能因此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面临海关的处罚与追责。

问题2:企业想购买豪华进口车,有些用于销售,有些投入运营,是否可以享受海关针对交通工具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主体——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2)适用对象——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

(3)清单管理——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中列名的100个税号为准[6];

(4)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自用或者后续用于销售,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是用于交通运输及旅游业,则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要点提示:

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申请[7];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

归类要准确,并符合清单要求,尽量避免因申报不实带来的隐患及相关违规风险;

如果存在隐瞒真实使用目的或私自将进口货物移作他用,不排除涉及海关行政处罚乃至走私犯罪的可能性,需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予以高度重视。

问题3:如此说来,适用关于生产设备、原辅料、运营用交通工具、游艇等的相关优惠政策,都要先对商品进行准确的归类,那应该怎么做才能尽量确保归类准确及避免相关风险呢?

回答:

在归类问题上,实务中企业通常需基于商品的详细说明资料并参考《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对商品进行初步归类,同时还要看是否有相关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作为归类依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可能还要参考海外发货商出口该等货物时申报的税号的前6位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归类难度依然较大,超过了企业自身的能力范畴,那么可考虑委托专业的关务咨询公司协助出具归类建议,或与主管海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确认,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归类风险。

如果因归类错误导致申报不实,不但可能无法适用优惠政策,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还可能面临海关的高额处罚并需补缴相应税款。如果企业的落地方案或商业模式是围绕相关优惠政策及正面清单等设计的,那么提前确认好相关归类问题更为必要。

问题4:企业落地自贸港从事加工贸易,充分利用了相关优惠政策,主要进口原辅料也在相关清单内,但最近突然发现,有两类产品的归类及生产单耗在申报上可能不准确,如何通过合规方式处理?是否会对企业信用产生影响?

回答:

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海关监管领域有一个主动披露制度,且基于2023年发布的海关总署第127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主动披露制度的相关适用范围并给出了更多红利。例如,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等等。

以及,从企业信用上来看,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8]。

不过,需提示企业注意的是,主动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企业应在推进主动披露之前,对当前存在的相关进出口问题进行全面自查,以确保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并且,在主动披露的过程中,需要基于海关监管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诉求等予以逻辑清晰的论述,并配以恰当的佐证资料,这是一个严谨的梳理过程,如果企业涉及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或涉及的产品金额较大、风险较高,建议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谨慎处理。

问题5:从个人角度也有一个问题,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每人每年有10万元额度,可以多买些烟酒么?以及自己和亲朋好友也用不了这么多额度,大家组团去海南,回来把用不了的东西集中卖掉,是不是还能赚一笔路费?

回答:

虽然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且不限次数,但可以购买的商品并非没有限制。根据《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离岛免税可以购买的商品共计45种,其中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4件,酒类(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离岛免税范围内不包含香烟。

关于转售牟利的问题,更应予以高度关注。根据《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2)旅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

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少因转售牟利被判处刑事责任的案件。比如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间,谢某按照收购免税商品的客户要求,招募身边的亲朋好友作为代购人员,先后使用其本人及其母亲手机号码为代购人员购买离岛船票,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额度,在免税品公司网上购物APP及海口市各实体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购买完毕后由代购人员从海口市新海港码头提取套购的免税商品后乘船离岛,到达广东省某港口后将免税商品直接面交、邮寄给谢某客户或者带回海口市交由谢某邮寄给客户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间,谢某个人利用他人离岛身份信息及免税额度套购走私免税商品2206件,货值人民币约157万元,经海口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28万余元。最终,谢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9]。

因此,建议还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购买自用商品,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可能导致个人难以承受的高风险。

结语

自贸港的海关监管与执法实务涉及诸多方面,希望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则,从根源上把控合规风险。除上述之外,跨境电商、加工增值享惠、大宗商品、濒危动植物、固体废物与再制造,乃至海关稽查、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走私犯罪等领域也备受大家关注,后续我们会陆续予以解读,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注释:

[1]  “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制度基石,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为目标定位,以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体系、社会治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组织领导体系为稳固支撑。具体可参考沈晓明:《锚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2-06/01/c_1128695953.htm

[2] 需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 通俗而言,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两头即原材料(进口)和销售(出口)都放在国际市场上,只在国内进行加工生产。

[4] 可参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附件清单,两份清单共计356项。

[5] 可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解读》(http://iitb.hainan.gov.cn/iitb/zxjd/202103/c6709ef6e1f9460e8c1c0abd4920ba0e.shtml

[6] 可参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附件清单,共计100项。

[7] 可参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

[8] 为进一步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海关总署近期发布了《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根据该公告,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该公告的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9] 可参考“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刑初64号”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刘新宇: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暨纠纷解决、出口管制、海关(含商检)监管、外汇管理等合规业务及企业并购等;邮箱:liuxinyu@cn.kwm.com
  • 罗艾: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医疗大健康、国际教育及人力资源管理。罗律师目前已有22年的律师执业经验;邮箱:luoai@cn.kwm.com
  • 张波:资深律师,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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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离岛免税篇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市场主体布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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