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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 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监管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透明度报告义务模板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为适用《数字服务法》(DSA)的中介服务提供者细化了透明度报告义务。

DSA适用于向位于欧盟境内或在欧盟有营业场所的服务接收者(实体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无论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地是否在欧盟境内。中介服务包含纯通道服务(Mere Conduit)、缓存服务(Caching)、托管服务(Hosting)。在托管服务中,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在线平台、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及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s)等。

此次《实施条例》重点针对报告模板、报告周期、保存期限等作出规定:

(1)报告模板。《实施条例》针对DSA第15条、第24条、第42条规定的透明度报告义务制定了专门的报告模板,并提供了详细的填报指南。

(2)报告周期。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线平台提供者等的年度报告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VLOPs和VLOSEs提供者至少每6个月发布一次透明度报告,分别涵盖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透明度报告必须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

(3)保存期限。透明度报告应当在发布后至少保存5年,并在保存期限内全程保持公开。如果透明度报告有更新,必须明确标明该报告为更新版本,并注明所做的更改。

二、相关背景

2022年11月16日,欧盟《数字服务法》(DSA)生效,要求中介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年以机器可读和易于访问的形式,公开发布关于内容管理的透明度报告,包括从成员国监管机构收到的命令的数量、内容审核的基本信息、收到的投诉数量、庭外争议解决机制、防止滥用的措施等内容。

2024年2月17日起,除雇员少于50人且年营业额小于1000万欧元的小微企业外,所有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都必须遵守DSA规定的一般义务。

截至目前,欧盟根据DSA总计指定了25个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和搜索引擎(VLOSEs),例如亚马逊商店(Amazon Store)、苹果应用商店(Apple AppStore)、脸书(Facebook)、谷歌地图(Google Maps)、领英(LinkedIn)、推特(Twitter)等。

三、中国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建议在欧盟开展业务、拟拓展欧盟市场的、提供互联网平台类服务的北京企业重点关注此信息,核查自身是否适用DSA,按时发布和保存透明度报告。

(信息来源:欧盟理事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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