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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范围,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审查

2026年06月2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主要内容

2026年6月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新版《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以提升欧盟识别、评估和处置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安全风险。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成员国均须设立外资审查机制,设定“共同最低审查范围”,涵盖两用物项、军用装备、关键原材料、人工智能、能源、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等敏感行业、技术和基础设施。境外投资者通过欧盟境内子公司开展的外国投资也纳入监管,各成员国保留对审查决定的专属管辖权。

(2)统一审查时限,材料受理后初步审查须在45个日历日内完成,后续可根据需要开展深度调查。对于未要求事前申报的投资,成员国须赋予审查机构至少15个月、至多5年的事后主动审查权;对于要求事前申报但投资者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投资,审查机构的事后审查权为至少24个月。跨多国投资需同步申报、协同办理。

(3)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须通过安全加密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特定高风险投资须依规通报,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可提出意见,东道国需适当考虑。

(4)完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协作机制,提升各国审查体系的透明度与一致性,简化投资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办事流程;新增配套工具,促进各方信息互通,防范企业规避监管规则。

新《条例》将在生效18个月后全面落地执行。

二、相关背景

2020年10月11日,欧盟现行《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正式实施,初步搭建起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外资审查协作体系。但运行过程中,各成员国在审查范围、准入门槛、审查时限、程序要求等标准存在差异。

2024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条例》的修订建议;2025年12月11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条例》的修订达成临时政治协议。

三、中国企业应关注的重点

涉欧投资两用物项、军用装备、关键原材料、人工智能、能源、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重点关注此信息,在项目启动前开展欧盟外资审查关于行业敏感、交易结构等角度的风险评估,涉及多成员国的项目统筹做好同步申报;审慎设计投资架构,考虑引入与欧盟产业政策契合的合作伙伴,加强本地化运营;提前准备应对监管问询的材料和专业团队。

(信息来源:欧盟理事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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