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
The 25th 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High-tech Expo
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2009年03月02日    来源:科技日报
刘延东(200871日)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今天开始正式实施,我们在这里座谈学习《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精神,研究部署贯彻实施工作。听了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受启发。

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修订工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通力协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很短的时间里两次审议,使修订法案顺利通过。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对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和学者的辛勤努力,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早在1993年,我国就颁布施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上升为法律。十多年来,在科技进步法的规范和引导下,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突飞猛进,科技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只有把科学技术摆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才能把握国家发展的命运;只有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只有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轨道,才能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顺应当代科技与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新趋势,明确了实施科教兴国的国家战略,既规范了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也体现了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反映了加快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新要求。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的重大部署。2006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发布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提出了科技发展的奋斗目标和重大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70多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大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摆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位置,明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科技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在科技改革和发展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效实践。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规定了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布局和基本制度,把科技工作中多年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和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反映了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最新思想和重大部署,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的科技体制机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科技事业自身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投入不足,科技资源分散重复;激励措施不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成果转化不畅,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针对这些影响科技进步的问题,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提出了解决措施,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基础。

 二、准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技发展作出全面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的政策保障、科技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内涵丰富,措施有力。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突出自主创新。把自主创新作为战略基点,建立激励机制,明确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鼓励其依法取得和运用,进一步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精神。二是明确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培育自主品牌。三是建立宽容失败制度,为科技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四是规定对引进技术进步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

(二)明确政府职责。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了政府的科技决策、科技规划、宏观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职能,明确了政府的科技投入职责,明确了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分配使用原则。对市场化的科技创新活动,从财政补助、税收扶持、产业和环境政策引导、科技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扶持措施。

(三)强调企业主体。把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一是对企业的科技投入实行税收优惠;二是通过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等多种渠道,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投融资保障;三是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

(四)强化资源整合。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实现政府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一要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重点对国家科技基金、国家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的配置等进行协调;二要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三要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等信息系统,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

(五)激励科技人员。坚持以人为本,从培养、奖励、权益保障、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对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作了规定:一是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二是对回国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工作,不受户籍限制,不受编制限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三是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并通过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予以规范和监督。

三、切实抓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推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行动指南,关键是要贯彻好、实施好、落实好。

第一,深入学习宣传,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要把学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当前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各类宣传和培训,使社会各界了解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使广大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充分掌握、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营造尊重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加强依法行政,推动科技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科技领域的直接体现。优化公共科技资源分配,科学评价科技活动,落实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等,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使一切科技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证科技行政管理为自主创新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完善配套制度,形成良好的科技法制环境。《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了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配套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依据,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重点,有计划地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推动有关扶持措施的细化和落实,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多个层次构建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体系。

第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的大好局面。加强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了政府、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涉及财税、金融、环保、能源等各方面政策。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实践。

同志们,我国科技工作任重道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国际竞争的严峻形势和来自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几天前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突出强调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重大任务,对“两院”院士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总理在报告中介绍了当前抗震救灾和我国经济运行情况,对运用科技解决我国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实施科技进步法为契机,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切实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