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和应用,提升创新能力,完善数字电视产业链,我委决定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根据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数字电视关键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地面数字电视大规模网络建设,带动我国电视产业的全面升级转型,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并为2015年我国广播电视实现由模拟向数字的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专项重点
(一)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标准配套标准研究制定。重点考虑:单频网系统实施指南、广播信号覆盖评估与测量方法、单频网授时接收设备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紧急广播技术规范、发射设备网管技术规范、增值业务平台技术规范、手持式接收设备通用规范、网络接口模块规范、室内接收效果评测方法、信号分析仪通用规范、测试用码流规范、码流发生器通用规范、数字音视频分析仪技术要求、场强测试仪通用规范等。
(二)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应用示范网络建设。选择有条件、有特点的地区建设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应用示范网络,探索合理的运营模式,为大规模推动地面数字电视播出夯实基础,带动我国数字电视国产设备及产品应用。
(三)关键产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1.数字电视专用集成电路。重点包括性能优化、低成本、低功耗的地面数字电视信道编解码芯片,支持AVS、DRA的高清信源编解码芯片,信源信道一体编解码芯片等。
2.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一体机。
3.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广播系统。重点包括同步源、适配器及相关优化软件等。
4.测试仪器仪表及其它。重点包括支持AVS、DRA的数字电视高清编码器、数字电视转码器、测试发射机、地面数字电视测量系统和生产线测试系统等。
5.高清数字电视节目制作系统。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第一、三部分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专项重点中第二部分内容,我委将会同广电总局另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及所需附件内容参见附件一。
(四)本专项所涉及地面数字电视相关产品应符合2006年8月18日国家标准委颁布的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600-2006)。
(五)本次专项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各项目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12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简介和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二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请项目主管部门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http://ndrc.jhgl.org/xxcyh(新兴产业一处入口),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相同,项目信息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