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渝府发〔2006〕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与经济全面融合的新兴产业正在迅速发展。为推动我市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特提出本意见。
一、发展创意产业的意义
(一)发展创意产业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重庆形象,打造时尚之都的根本要求。创意产业与现代城市发展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高度的互动性。重庆要参与新一轮城市竞争,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城市,增强综合实力和辐射带动力,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依靠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创意产业。
(二)发展创意产业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内在要求。创意产业是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绿色产业,发展创意产业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科学发展道路。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立足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创意为核心,创新为动力,基地(园区)为载体,促进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引导及推动下,努力消除影响创意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创造财富、增加就业,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链条完整、布局科学、效益显著的创意产业发展格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功能,提升重庆形象。
(四)发展目标
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创意研发、创意产品生产、推广销售等环节完善的创意产业链。到2010年,实现“66503”的发展目标,即全市创意产业增加值约占全市GDP的6%,形成6万人左右的就业规模,建成50个以上的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其中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基地(园区)3个,创造一批有重庆风格和国内外影响的创意品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设计师,具备举办国内外创意产业大型活动的能力。到2020年,创意产业增加值约占全市GDP的10%左右,形成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意产业基地,创意产业步入“文化长入经济,经济体现文化”相融互动的高级发展阶段。
(五)产业布局
构建以朝天门、弹子石、江北城等主城CBD为重点的“金三角”核心创意区和以长江、嘉陵江交汇形成的“两江四岸”独特景观为重点布局的创意产业带,提升主城功能;主城各区、高新区、经开区要立足产业基础、文化内涵和资源秉赋,错位发展,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意产业;主城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适度发展具有独占资源并条件成熟的创意产业项目,作为主城区创意产业的补充。
三、发展重点
(六)“十一五”期间,我市创意产业重点实施“611”工程,即重点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6大类创意产业的研发、生产、销售。重点建设视美动漫基地,天健(平面媒体)动漫基地,软件设计创意园,文化(传媒)创意产业园,大足石刻影视旅游文化区,出版传媒创意中心,铠恩国际家居名都,黄桷坪艺术街,时尚文化消费圈,江北嘴现代文化体验区,磁器口、洪崖洞、巴国城等民俗文化体验区等11个具有特色的创意产业载体。
在普遍号召的基础上,我市创意产业发展工作,一是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扶优扶强;二是要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特点,彰显重庆特色;三是要注重培育产业链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形成系统的产业链和块状经济。
四、主要措施
(七)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积极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我市创意产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强烈的发展声势,吸引各方人才来我市发展。通过开展打造时尚之都系列活动、举办创意原创大赛和展览、加强创意产品(作品)的宣传推广等,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加快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鼓励利用闲置楼宇、仓库和厂房进行改扩建,建设建筑设计、社会经济咨询、广告、知识产权服务、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设计等专业创意产业基地,推动创意产业与都市产业相结合。
——鼓励利用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的人才、技术、信息、土地、政策等条件,建设软件设计、模具设计、服装设计、家具设计等与工业园区配套的创意产业基地,推动创意产业与制造业相结合。
——鼓励利用成熟时尚文化消费圈,建设文化传媒、时尚消费类创意产业基地,推进创意产业与打造时尚之都相结合。
——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特色突出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经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综合考评,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配套政策。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创意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基地。
(九)培育创意产品市场环境
促进创意产品的消费和销售,形成创意引领消费,消费促发创意的良性循环。要创造环境,改变传统自成一体的狭隘生产消费观念,鼓励设立发展各类专业设计公司;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性强的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中介公司,包装创意产品促进销售;鼓励创新、时尚、超前的构思,形成宽容包容的社会氛围;引导公众接受新生事物,喜爱并消费创意产品,拓展创意产品的市场空间。
(十)加大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在人才。要把握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三个环节。一是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发展创意产业的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些适用专业,培养一大批专业技能人才。二是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意人才,引领创意产业发展。三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创意产品申请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鼓励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登记。进一步加强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贯穿于创意产品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创意产业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动创意产业发展。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选择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创意产业。
(十三)加强产业指导和行业管理
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内外创意产业发展趋势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发布创意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指导我市创意产业发展。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建立共性技术开发平台,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批创意产业骨干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并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创意产业的行业管理和企业服务工作。各行业协会要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制定产业目录,畅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保障和促进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配套政策
(十四)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起,“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适量市级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对创意产业重大项目给予研发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以及对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主城各区,高新区和经开区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创意产业发展。
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的新型工业化、产业技术研发、旅游结构调整、文化宣传、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创意产业基地倾斜,扶优扶强,形成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合力。
(十五)支持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凡企业对自有场地、楼宇、厂房进行改扩建(含新建),用于发展创意产业,经认定为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按有关规定减、免收建设行政规费。
——经认定的市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外招商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返还开发业主,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入驻基地企业的租金补贴。
——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可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中关于特色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支持和引导公众创办创意企业
——鼓励设立个人或合伙制的设计室(所)、创作室、咨询公司、策划公司等中小型创意企业。允许以版权、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创意公司,并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注册资本门槛,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
——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创办创意小企业,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费用。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独资、合资、合作创办的创意企业,在场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口业务。
(十七)鼓励增加研发投入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八)发挥政府采购的带动作用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十九)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建立与创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创意中小企业提供软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意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意中小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二十)对从国(境)内外引进的软件中高级人才,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享受有关政策。如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购置商品房,可享受一次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用于购房补贴;对引进的软件高级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对当年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软件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等。
(二十一)动漫创意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享受有关政策。如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等。
(二十二)文化创意企业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106号)享受有关政策。如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等。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