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24日 来源:文博会官网
对创意本身给予法律保护,特别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根本性的障碍。但是,创意是有价值的,如果利用的好很快就会产生经济效益。创意的概念很广泛,与商业秘密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共同点,特别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而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更是如此。一个创意好与不好,是不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往往需要时间和实践来证明,而创意者和实践者往往又经常的分离,所以当创意产生经济效益时很多的创意者并参与者或实际控制者。
于是,创意者的利益如何保障就成为文化创意产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以广告业为例,假如广告主使用了广告公司比稿中所提出的广告创意,这对于广告公司是不公平的,因为广告公司提出证据证明该事实是困难的。而对于广告主来讲,假如广告公司窃取了他人的广告创意作品为广告主提供服务,广告主一般都会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后再向广告公司追究责任。由此可见广告主事先的防范是困难的。很显然在广告行业,如何证明该创意是自己的,这是一个引起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不仅在广告行业,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都是如此。
因此,如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而又带有普遍使用性的初步证据服务,是文化创意保护的核心环节。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法律在版权作品的保护中其作用是有限的,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法律来解决,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对的。对版权作品最大的保护是促进版权的交易,目前阻碍交易的最大障碍是对风险的控制力太弱,其原因是侵权救济的成本太大而且效率低下。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初步证据服务,是解决版权交易风险的重要步骤。
创意保险箱的目的就在于此。简单地讲,就是创意者将其创意的内容表现通过互联网络提交给北京国际版权交易网保存起来。当需要时,北京国际版权交易网以其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公正地为其提供初步证据,包括所提存的创意内容具体表现、提存时间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合作推出该创意保险箱,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强强联合为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的建设发挥力量。在信息的共享,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维权网络建设等方面共同努力,以期有效地推动产业的发展。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