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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1. 投资主管部门
新西兰政府鼓励外来资本投资新西兰,并于 2002 年成立了新的
投资促进机构——“投资新西兰”(Investment New Zealand)。
2005 年 8 月之前,外国投资者如占用一定土地,或欲取得、掌握属于新西兰“重要财产”的控制权,须先经外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2005 年 8 月 25 日, 《2005 海外投资法》和《2005 海外投资条例》生效,原来的海外投资主管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被撤销,其职能转到新西兰土地信息局,由该局下设的海外投资办公室管理。从 1968年到 1995 年,新西兰土地信息局一直依据《土地定居和获得法》管理外资对新西兰土地的控制, 而近年来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核心工作逐渐集中于土地事务, 因此这次海外投资主管机构变更为土地信息局也顺应了这个变化趋势。
2.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主要有核技术、转基因技术。
【限制的行业】
(1)涉及土地的投资。涉及土地的海外投资必须获得海外投资办公室的审批。 海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该项投资对新西兰是有利的。 例如,为新西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技术;开发新的出口市场或为新西兰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生产效率、产量和服务质量;为新西兰带来新的投资;增加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投资人是否打算永久定居在新西兰等。 其中, 涉及农场地的投资项目,该农场地必须是已经面对新西兰国内市场公开发售过的土地, 投资人还必须证明该项目确实或极有可能带来实际的效益。
(2)渔业。新西兰自 1986 年开始对渔业捕捞实行配额管理。配额
持有者要缴付配额使用费。新的公司一般得不到配额,但可以从其他公司那里购买或者租赁。除国内渔船外,新西兰渔业公司也包租外国船队,或允许外国渔业公司参与商业捕捞。新西兰政府对外国企业投资新西兰的渔业捕捞实行准人管理。
(3)眼镜制造业。1976 年《验光及配镜法》规定在新西兰从事眼镜制造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该企业 45%以上的控制权。
(4)垄断性行业。外资难以进入的行业还有电信、国内航空、能源开发与供应、印刷等垄断性行业。
【鼓励的行业】
(1)信息与通信技术:IT、移动/无线、虚拟环境和可视化、特技和游戏、电子政务/电子保险、农业技术和环境工程业等;
(2)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治疗学、农业生物科技、营养学、生物探索、环境保护、林业科技业等;
(3)电影业:电影外景及后期制作、电影音效、电视纪录片及广告业等;
(4)特种制造:航空、轻合金、游艇、农业科技、食品、电子/IT产业等;
(5)木材加工:锯木、再加工产品、板材;
(6)食品饮料业。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通过证券市场) 。
【并购】规范新西兰公众公司并购的法律主要是《2000 收购法典批准规则》 (Takeovers Code Approval Order 2000,以下简称《规则》 )
《1993 年公司法》 《收购法典》 (Takeovers Code) ,它们授权收购审议团(Takeovers Panel)按照《规则》规范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
(1) 规 范 公 司 的 范 围 : 新 西 兰 证 交 所 主 板 (NZSX) 或 者 创 业 板( NZAX)的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拥有 50 名股东。
(2)基本原则:个人(或者与关联者)不能从事以下并购行为:
在一个公众公司中拥有或者控制 20%以上的投票权; 提高在一个公众公司里已拥有或者控制的 20%以上的投票权。但是在以下情形下例外。
(3)例外:
①按照《规则》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剩余股东发出完全收购要约;
②按照《规则》 ,向被收购公司特定比例以上投票权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③公众公司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普通决议同意并购;
④公众公司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普通决议同意的股权分配;
⑤“延伸”并购(“creeping”acquisition),持有公众公司 50%至90%股权的股东可以在一年内增持最多 15%的股份。持有公众公司
90%以上股权的股东强制收购剩余股份。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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