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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开展电子商务所牵涉的税务问题——直接税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有关国际组织和西班牙税务部门一致认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直接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

2)对网络商品贸易和网络服务所产生的收入的法律认定问题。

3)确定应税所得及转让价格的问题。

4)用以确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的“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判定标准”的执行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就上述问题中的重点方面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向各位作出简要说明:

1)常设机构的判定问题

这一问题确切地说是能否将通过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的服务器、服务器上的网站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视为该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所在国的常设机构的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委员会第1工作组于2001年公布了一份文件。除其它问题外,文件提出修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范本中的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的概念问题),使之能够将新型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其中。这些修改将在2002年提请委员会通过,必要的话,还有待各成员国对此作出评议。

该提议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应对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与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计算机所使用的软件作出区分。这一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操作存放了网页服务器的实体通常不同于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实体。

---网页本身并不构成一个有形资产,因此考虑到设施、设备或机械可以构成一个常设机构,网页不能被理解为一个“交易地点”。

---如果一个服务器要想成为一个固定的交易地点的话,服务器应该是固定的,应该在足够长的时间内设立于某一确定地点。重要的是,事实上服务器是否变换了地点,而不是是否具有迁移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所使用的服务器可以被视作一个常设机构,不管是否有人操作该服务器。

---在确定某一公司安装在某一国家的服务器是否是该公司的常设机构时,分析通过该服务器进行的是该公司经营目标中所规定的业务活动,还是只是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或辅助性活动(例如,广告宣传活动、市场调研、获取信息、提供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通讯联系、进行安全备份等),是尤为重要的。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通常不是借助网站从事电子交易的公司的常设机构,原因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通常不是这些公司的附属代理商。

2)对所得的法律认定

与电子商务的直接税有关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对所得的判定。考虑到知识和工业产权保护的问题,某些在线交付的特定商品(例如,音乐、书籍,特别是软件)可能会被判定为将会带来版税的商品而必须在其来源国纳税,因此对所得的判定尤为重要。

在1992年的改革中所加入的对经合组织协议范本的注释曾支持根据与以受工业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或权益为目标的交易相关联的经济权益确定非居民所得的性质,无论交易方以何种法律形式签署合同。然而,西班牙和其它经合组织成员国对这一阐述持有异议,并因此在这些注释中加入了一个“只要作为合同目标的计算机程序所固有的全部权利未被移交,为软件支付的费用应被判定为版税”的批注。

西班牙政府的这一态度促使西班牙税务部门将购买计算机程序的拷贝件和购买该程序的开发权而支付的款项均判定为版税,如果款项的支付是在西班牙进行的,须在西班牙纳税。

根据这一状况,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第1工作组最近对该组织的协议范本注释作出了修改,提出将对几乎所有通过电子手段交付的无形商品的支付判定为企业利润(而非版税),作出如此判断的基础是将图像、声音或文字的拷贝件,而不是其商业开发权判定为交易的主体。

西班牙税务部门尚未就修改协议范本注释的这一建议作出评论。

3)对应税所得的确定及转让价格的问题

企业内部互联网(INTRANET)在跨国集团各公司之间的广泛应用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交易的巨大流动性使税务部门在对集团内部交易市场执行传统定价理论时遇到了颇为棘手的难题。这是由于:

---电子商务促进了业务活动与其实施地点的分离,使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之间的交易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成倍增加;

---借助网络进行的在线商品贸易和服务供应的特殊性使调查各商业交易的市场价具有了相当大的难度,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某些电子内容还可以免费下载,而某些服务也可以免费获取。

综上所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的税务部门(包括西班牙在内)赞同开发有关定价问题的双边或多边事先协议制度。

4)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判定标准的执行问题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包括可以很容易地摆脱对场所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容易匿名操作以及参与方的易变性等等)使确定哪一个国家有权就某一实体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的传统规则(建立在以公司成立地点、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为参考的基础上的居住地原则)难以应用于那些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

事实上,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规定的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的尺度(这些尺度大多以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原则为基础)已超出了电子商务的范畴;因此,当一家公司的不同的管理机构处在不同的管辖区,而且在同一年度中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的时候,很准确定哪一个才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总部所在地,而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出现双重征税或漏征的局面。

与西班牙税务部门一样,尽管一些普对此作出过研究的国际组织也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至今依然未能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立法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