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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关联最为重大的间接税种是增值税(简称IVA)。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间接税问题主要集中在在线贸易领域。所谓“在线贸易”通常指的是借助网络进行的书籍、计算机程序、图片、电影、音乐等产品的数字化供应,在与供应商的网站连接并支付产品费用之后,用户可以在自已的计算机上实时下载上述产品。这一点与在互联网上将产品售出,而后再利用常规交通工具送货的离线供应完全不同。
由于依然需要实体交付商品,因此对离线贸易征收增值税的技术难度明显小于在线贸易。事实上,在离线贸易中,商品是借助常规手段而不是借助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输送和交付的,因此适用于有关国内贸易、共同体内部购买、远程销售或进口等传统的税收模式。
电子商务(特别是在线贸易)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将应税行为判定为在线贸易领域的商品交付还是服务供应以及如何执行用以确定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要规则,对应税行为发生地的确定将决定由哪个国家征收增值税。
---形式上的义务以及对增值税的管理,特别是开具发票的义务如何适应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情况。
---如何确定不同模式的电子商务活动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下面,我们将逐一就上述问题作出简要说明:
1)为确定应税行为的发生地而对应税行为属于商品交付或服务供应作出的判定
作为增值税法律基础的大前提(供应商与顾客之间的地域相近性以及商品、通常是有形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差异)在在线电子商务领域有时难以判明,因此在现行增值税法之下,可能会出现不利于欧盟企业而有利于设立在欧盟之外的企业的不同待遇。
事实上,根据现行法规,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面向欧盟之内的最终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交易(在线贸易)只有当“交付”商品的企业设立于执行增值税的欧洲地区的时候才能受到增值税法的约束。
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在线贸易的形式购买可传递无形商品的最终用户将出于节省商品增值税费用的考虑,而倾向于购买非欧盟企业的商品。
目前,欧盟已对有关增值税的第六项指令作出了某些修改,力求纠正这种经济上的扭曲现象。对欧盟法令作出上述修改的前提是欧盟成员国一致将借助电子手段进行的交易判定为服务的供应:
---上述改动所涉及的服务包括与计算机程序、数据加工(包括网页寄存和网页设计服务)以及其它类似于计算机的使用和信息供应等有关的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有偿服务。如果服务的传播、传递或获取是通过数据加工和储存设备,借助缆线、无线电、光学或其它电子手段进行的:则可以理解为上述服务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符合第89/552号欧共体指令规定的电视发射和天线电发射也在此列。
---如果服务的消费地属于欧盟境内,上述服务将被理解为是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的,如果服务的接受方或服务供应商与该服务供应有关的其一常设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在欧盟境内进行的,同样被理解为符合上述情况。当顾客的户籍户借地或经常性居所在欧盟境内同样将被理解为服务的消费地是在欧盟境内。
---在确定纳税人的问题上,已决定将完全执行现行法律(增值税法第84条)中的规定:
- 作为普通规则,无论服务供应企业设立于何地,服务供应商均被确定为纳税入。
- 作为特殊规则,根据“纳税人投资机制”(增值税义务转嫁机制),服务对象而不是服务供应商将承担转嫁增值税费用的责任(这种做法只适用于当供应商是一家无需在西班牙缴纳增值税的公司,而作为服务收取者的客户是设立在西班牙的一家公司或职业人员的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服务供应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而作为服务对象的顾客是最终消费者(属于商家对消费者,即B to C模式),那么服务供应商将被视作纳税人。另一方面,出于简化服务供应商责任的考虑,该指令还规定服务供应商只需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借助电子手段),但供应商必须承担其客户所在地的增值税,并向作为其注册地的成员国的税务部门纳税(同样可以借助信息通信手段)。其后,作为纳税人注册地的成员国将负责将所收到的税款在其它成员国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2)形式上的义务与赋税管理
在形式上的义务和对赋税的管理问题上,欧盟和西班牙税务部门均认同不应以规定将有可能降低开展交易本应具有的灵活性的形式上的义务的方式对此种贸易设置障碍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者履行义务应是一件简单易行的工作,而且不会附带数额较大的行政管理费用。
欧盟与西班牙税务部门同时还认为现有赋税应适应此种模式的商业活动,因此无需建立新的税种,不应增加现有赋税的通报义务,管理义务和申报义务,而应通过提供便于正确届行义务的措施,使之适应新的形势。
为便于交易者正确履行其实质性义务和形式上的义务,西班牙税务部门通过上文中普经提及的《关于电子商务对西班牙税收制度的影响的委员会报告》承认了改进税收手段,使之适应新形势的必要性。不仅有必要建立相宜的监控手段以确保赋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正如前文中所提到过的那样,在不加大交易难度的前提下,协调该目标与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职责之间的关系),政府还应扮演更加积极主动角色,在任何时候都应即时(例如通过互联网)向交易者提供必要信息,为交易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在交易进行的同时确定其所适用的税务规则。
有关增值税领域政府协作的共同体第218/92号条例的修正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该法案规定参与共同体内部交易的个人和法人机构可以实时进入各成员国税务部门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中收录了欧盟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编号。以真实可靠的方式确定交易目标人身份的这种可能性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西班牙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允许交易者快速有效地核查这一信息的措施与手段,从而确保每项交易都能得到相宜的税收待遇。正如前文所说,此项提案已于2002年2月12日得到了部长委员会的批准。
最后还需强调的是,2001年12月20日的理事会第2001/115/CE号指令已于近期获得通过。该指令对旨在简化和协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并使之适应时代需要的第六号指令作出了修改。各欧盟成员国须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根据该指令对本国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
---只要开票公司拥有高级电子签名系统,能够确保发票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识别性,在共同体范围内的交易中开具发票都将可以借助电子手段进行而无需征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对于所收到的发票将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
---发票中的强制性内容将受到限制。
3)对不同模式的电子商务活动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根据对第六号指令作出了修改的2000年6月7日第COM2000/349号理事会指令的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对符合该指令定义的电子商务交易(已在上文中作出过说明)都应执行各成员国本国税法中所规定的普通税率(2002年在西班牙的适用税率为16%)。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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