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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理契约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商业代理契约是受托人(佣金代理商)以他人(委托人)费用进行或参加某项商业行为或合同的约定。佣金代理商可以以下方式运作:

---以佣金代理商自己的名义运作,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委托入的直接代表,他们自己获得了面对与之签订合同的第三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以委托人的名义运作,产生直接代表的效果,因此委托人获得了面对第三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佣金代理商有以下义务:

---佣金代理商应向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样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亲力亲为地完成托付给他的任务。如果委托人准许,佣金代理商可以对其职责进行分派,在由佣金代理商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由其雇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活动。

---佣金代理商必须记录作为佣金而收到的款项并偿还所有超出的部分。此外还应退还未售出的商品。

---通常,佣金代理商不替与之签订合同的第三方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采取保证收取货款佣金的形式,规定佣金代理商替第三方履行义务的个人责任,使佣金代理商不能逃避风险。

---除非委托人授权,否则佣金代理商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受托出售的商品,也不得出售受托购买的商品。

而另一方面,委托人必须支付代理佣金,并尊重佣金代理商的留置权和优先权。对商品的留置权和先于其它债权人收取销货款的优先索债权使佣金代理商对委托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

在佣金代理商进行的交易中,如果委托人是非居民,而且未在西班牙开设机构,那么该委托人在西班牙获得的企业利润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