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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成立股份公司有以下几项基本要求:
---由中央商业登记中心发出的新公司名称的预留证明。这一步骤也应在其它所有登记中心进行,以确保该名称能够被使用。
---向西班牙经济部的贸易及投资总司事后申报投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主要限于来自被视为避税港的地区或国家的外国投资,应事先申报。
---签署公司成立的公证书。
公司成立的正式仪式应有公证员出席,并由公证员在公司成立的公证书上签字。公司股本应已被全部认购,其中的至少25%应在公司成立时被实际缴付;其余的75%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被缴付。法律要求的最低股本是60,101.21欧元(作为参照,成立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是3,O05.06欧元,但在成立时必须全部实缴)。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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