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nglish

所在位置:首页 > 境外投资 > 投资瑞士大日内瓦伯尔尼区 > 政策法规 > 正文

瑞士的贸易政策、发展中瑞双边贸易的有利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2013年05月0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瑞士对外贸易采取全方位开放的自由贸易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商品的进出口基本上是自由流通,元配额限制。但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在自由化贸易中也有些规定和限制,如:对农产品(肉类、牛奶及其制品、新鲜蔬菜、水果、花卉等)采取限制进口和生产补贴;在瑞士市场上出售的机电产品均需符合SEV规格;对中低档纺织品的进口采取限价措施,规定进口价不能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20%等等。瑞士虽不是"巴统"成员国,但是巴统组织的联系国,因此要受巴统组织规定的约束。对涉及到巴统组织规定的清单产品以及核武器、生物化学等产品技术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才能放行。

瑞士基本上是一个不设关税壁垒的国家。对待不同国别执行没有区别的关税政策。为了鼓励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瑞士采取低关税的税率政策。关税税率总水平很低。平均为5%左右。同欧盟国家全部互免工业产品的关税,征收关税的其他商品全部享受最优惠的低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关税普惠制的待遇(1979年同中国签订了《瑞士政府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协定》)。给予普惠制商品的范围不断扩大,税率不断降低。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上,瑞士主张继续推行贸易自由化,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瑞士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

瑞士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经济发展稳定,资金雄厚,瑞士法郎币值坚挺,政局稳定,这些因素形成了瑞士不仅是一个较好的投资市场,也是一个重要的资本输出国。

瑞士有健全的法制和完整优良的银行金融保险系统。在外汇管理上,实行外汇自由开放政策。对外信贷没有任何歧视。瑞士商业银行对外信贷主要是根据国别来确定。瑞士联邦机构不制定对其他国家发放信贷的信誉等级,而一般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瑞士企业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十分慎重,不轻易签订合同,一旦签了合同,则视签了约的合同为法律,不会随意修改,并能很好地执行合同。

瑞士虽是一个内陆国家,但航空、铁路和公路的内陆交通运输却很发达,为商品运输和人员往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中方在充分认识和利用瑞方的诸多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双方发展贸易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自中瑞两国建交以来,双边贸易关系发展形势良好,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两国间的贸易更是发展迅速,在贸易交往中,双方均比较满意。但像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一样,双方也发生过不少贸易纠纷,特别是中方公司企业被骗或因质量问题等引起的案件较多,有的长达数年未能解决,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这方面中方应引以为戒的是:

首先,要做好资信调查。瑞商一般信誉较好,但也有些骗子公司,他们利用瑞士在世界上信誉较好的影响,有计划、有预谋地策划、设圈套骗取中方投资者的信任,一是通过吸引企业去投资,待资金到手,便立即挪作他用或私自转移或宣布破产,致使投资者上当受骗。二是以易货方式为手段,待合作者发了货而他却不按合同发货,致使合作者蒙受损失。另外,设在瑞士的公司,不一定是真正的瑞士公司。有些其他国家的公司或个人在瑞士设公司,利用瑞士银行和商业信用向世界各地做转口贸易,从中行骗。所以,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对外商的资信调查,以免上当。

其次,把好质量关。众所周知,瑞士的工业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较好,但仍有一些因技术及贡量原因引起纠纷。有的经交涉无效而诉诸法律,对方虽败诉,但赔款却追不回来。所以引进设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企业和技术成熟的设备。

第三,在通过法律程序同瑞商解决贸易纠纷时,中方应注意到:一般来说,瑞士政府不干预企业行为,亦无权过问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判决。但有时也有地方保护主义。若双方的争议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如果在瑞士法院投诉,首先要了解瑞士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考虑能否胜诉。在诉讼前,事先必须弄清对方的资产情况,特别是其资产是否已经转移。同时应注意到,在瑞士诉讼费用很高,所以在诉讼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研究,权衡利弊,特别是要评估胜诉后能否追回经济损失。否则,费用很高,又不能胜诉,时间拖得越长,损失就越大;或者即使胜诉,但对方已采取逃避资产的办法,也无法追回经济损。

总之,中瑞两国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潜力很大。一方面,中国保持与瑞士良好的合作关系,符合中国经贸"多元化"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瑞士改善置于欧盟之外的孤境,为瑞士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双方来说,都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