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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


2013年12月10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冰岛的税收制度相对简单而有效。当前的重点是进一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大税源并签订更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而增强冰岛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外资投资的吸引力。冰岛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是经济合作组织中税率最低的成员国之一。

冰岛税法的主要特点:

·对企业净收入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股息不征税,对企业纳税人的股东份额无限定;

·共同控制90%股份的公司可合并收入;

·对分公司汇出的盈利不征公司利得税;

·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国外纳税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如果与该国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对资本弱化没有法律规定;

·对国外税收扣除没有“货币篮”制度。

商业税收

对在冰岛注册经营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冰岛分公司的净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税率为20%,不征地税。所有公司必须缴纳国家电视广播费用。

企业净值税已经废除。

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缴纳房地产税和地方服务费。

金融企业需根据自身总负债额缴纳特别税。

个人所得税

在冰岛居住的个人需按以下比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9,400冰岛克朗以内37.31%;

2)209,401冰岛克朗至680,550冰岛克朗40.21%;

3)680,551冰岛克朗以上46.21%。

个人所得税在获得收入处进行征收,在支付时扣除。所得税分为国税(22.9~31.8%)和地税(平均14.41%),共分三档37.3122%,40.21%,46.21%。个人免税额为冰岛克朗44,205,对应的全年免税收入为冰岛克朗1,481,004(美元12,903)。

个人的金融收入征税20%。

冰岛居民的应税所得包括在冰岛和冰岛以外其他国家得到的所有收入。如果一年之中在冰岛逗留183天以上,非冰岛居民也将成为纳税居民。

非冰岛居民征税仅限其在冰岛所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