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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纳税实体,如丹麦A/S 和ApS 公司,需履行完全纳税责任,通常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然而,丹麦有一条独特的税法,即在某种情况下,丹麦公司的海外分支和丹麦以外的房地产收入不需要在丹麦纳税。由于避免了总部和分支结构的双重征税,丹麦是建立公司地区总部的理想之地。
在丹麦拥有永久性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从永久性机构建立伊始便需承担有限纳税责任。某些丹麦境内资源的收入,如房地产收入,亦需承担有限纳税责任。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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