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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中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分别在1979年和1985年签订了《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和《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6年,还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因此,中国企业在丹投资设立的公司与丹麦公司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丹麦各政府部门将在丹麦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中国企业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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