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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塞尔维亚工商注册局的注册登记证明;
(2)企业在塞尔维亚纳税证明;
(3)在塞尔维亚营业许可证明;
(4)财务年度审计证明;
(5)近3年在塞尔维亚经营业绩(新成立公司受到限制);
(6)提供企业质量保证说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要符合塞尔维亚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受到限制);
(7)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负责质检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声明(中国公司人员受到限制);
(8)投标商已承揽和实施的主要项目图片及资料;
(9)提供标书要求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格及质检认证证明;
(10)对工程、生产、服务的保质、能力调查报告;
(11)外国投标商还须提供塞尔维亚当地机构对其投标资质的认证和公证(中国公司受到限制);
(12)投标商须特别确认接受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章第1、2条关于在塞尔维亚注册公司和及时纳税的规定,并注明总承包还是选项承包;
(13)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务必在投标时出具由塞尔维亚工商会颁发的“施工企业登记证明”;
(14)投标商在建筑、水利、能源、交通及通信项目上应用的设计标准、技术标准要取得塞尔维亚各权威机构一致的技术认定。塞尔维亚承包项目招标委员会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采购法》,按照上述资质要求,对投标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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