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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要依法提供8项书面证明文件,包括:①法院注册;②工商注册;③法院和工商部门出具的未违法违规证明;④从事相应业务证明;⑤施工证明;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明;⑦业绩证明;⑧企业能力和实力证明(上述证明均须在塞尔维亚办理公证);
(2)商会定期审核申请企业的会员资格,核实申请单位是否履行了商会会员义务;
(3)对不符合条件和未达标的申请单位,商会不受理。对手续不齐、未补交证明者,商会在受理申请8日后取消该企业的登记名录;
(4)商会颁发的“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是投标商参加承包工程和公共采购项目投标所必备证明,是申办设计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证明之一;
(5)受理申请、确定“登记名录”、颁发名录登记证明等具体业务工作的部门是塞尔维亚商会所属建筑协会、建材协会、住宅行业协会。在此项工作领域,塞尔维亚商会与其他国家商会或相关机构有协调、合作关系(主要与前南国家)。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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