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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07年以来,塞尔维亚政府对投资5000万欧元以上的大型战略投资者提供优惠安排,目的是配合《塞尔维亚国家投资计划》,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对经过塞尔维亚外国投资促进局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塞尔维亚政府给予利率1%的优惠贷款。主要投资领域包括:公路建设、卫生和环保、经济开发建设(增加就业、促进企业生产、能源和交通、农业、水利、科技、旅游)、公共行政建设。
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主要包括减免部分地方税,对投资商给予土地价格优惠或无偿提供土地,对有关使用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企业生产等提供审批及减免费用便利。
对外资企业给予的具体奖励和减免税办法是:
【新增就业人员奖励】
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政府奖励2千至1万欧元。具体要求的条件和奖励办法为:①生产性企业:最低投资额100-500万欧元,并且新增就业人员最低达到50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5000欧元/人;②国际营销服务业:最低投资额50万欧元,并且新增就业人员最低达到10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10000欧元/人;③研发企业:最低投资额25万欧元,并且新增就业人员最低达到10人,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10000欧元/人。
【专项优惠信贷基金】
塞尔维亚政府设立了专项优惠信贷基金,用于资助外资和内资企业的发展,主要针对开发性和并购性投资项目。优惠信贷的利率为1%。
(1)资助领域:工业生产、国际营销和服务、贸易和旅游及服务、农业研发。
(2)资助标准:①投资商在塞尔维亚参与最终产品生产,并且在当地的投资项目富有成效;②投资项目具有可持续性和可实施性;③投资项目具有研发有效性;④投资项目能有效使用当地的人力资源;⑤投资项目具有环保性;⑥投资项目符合国际化营销战略;⑦投资项目对当地社会发展有贡献;⑧投资项目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并获免地方税优惠。
(3)基金申请和发放方式:投资商将申请表递交到塞尔维亚外国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有关材料、信息和申请表等可在外国投资和出口促进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获取,网址为:www. siepa.gov.rs。所申报投资项目经评估后,根据所获得的评分数,确定应给予的基金资助金额,由外国投资促进局在外资项目有效期内分四次发放。
【税收减免优惠】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800万欧元,投资期内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外资企业,免征10年企业所得税。对以租赁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大型投资,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不足800万欧元的外资企业给予按比例抵扣减税优惠。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可作为免税额度抵扣应交所得税(称为免税抵扣额度),但该免税抵扣额不能超过外商当年应交税额的50%。免税抵扣额度可留用,使用有效期最长为10年。
(3)对特定领域的外资实行高额免税抵扣办法。免税抵扣额度可达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免税抵扣额度可留用,使用有效期最长为10年。特定投资领域包括:农业、渔业、纺织生产、服装生产、皮革生产、初级金属加工、金属标准件制造、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医疗器械、汽车、再生资源、影像制品。
(4)对中小企业也给予免税抵扣优惠。抵扣额度比例为企业当年投资总额的40%,但免税抵扣额不能超过外商当年应交税额的70%。如免税抵扣额度未用,可留用10年。
(5)对新增就业工人的企业,2年内全免新增工人的工资税和社会保险税。
(6)企业在不定期内新雇员工(用人最低期限为一年),雇主在1-3年内免交新员工工资税。
(7)企业新创就业还可根据用工类别,在2-3年期内免交新增人员的社会保险税。
(8)企业的退税税金损益可以结转,并可冲减企业未来10年期内的税前利润额(所得税基数减少)。
(9)企业有权提高其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在规定的折旧率基数上再提高2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对环保、科研、教育、人力资源培训及计算机硬件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
(10)对租赁经营实行免税。对投资租赁经营的企业,在其经营的前5年给予全免税的优惠。
(11)对外国投资项下的设备、固定资产、科研设备、建材、卫生和环保设备及塞尔维亚不能生产的物资等全免进口关税。
(12)对商品出口及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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