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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1)审核、认定企业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共采购招标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塞《公共采购法》、项目招标公告或政府部门决定,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名单(即“商会施工单位名录”)。塞尔维亚国家工商会可授权地方商会确定施工单位名单;
(3)商会向通过资格认定、列入名录的施工单位颁发“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名录登记证明”;
(4)申请登记进入“商会施工单位名录”的基本条件是:国内外法人、自然人作为施工单位须符合《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条和塞尔维亚关于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资质标准、基本条件和要求;
(5)公司注册地址在塞尔维亚境内的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施工企业名录”。注册地址在塞境外的施工单位,除要满足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具备的额外条件是:该施工单位所在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签订相应协议。满足全部条件后,才能申请登记名录;
(6)塞尔维亚商会于招标公告在塞尔维亚《国家公告》公布后的次日确定施工单位名录,并将名录发布在国家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网站上,或通过其它方式公布。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建设运维:北京市贸促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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