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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需跳出简单化思维


2019年06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由于中美经贸摩擦加剧,很多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并不乐观。”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部长邹锐锐感慨道。

一年多来,中美经贸摩擦引人注目,美国政府已经先后于2018年7月6日、8月23日和9月24日,分别对340亿美元、160亿美元和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25%和10%的关税。今年5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拟对300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加征最高25%的关税。

邹锐锐表示,为了规避美国有可能和正在加征的关税,有资质或能力的中企会考虑进行产业转移。东盟地缘优势得天独厚,且已连续8年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因此可能成为中企的首选之地。

美国未统一原产地证规则

执法主观性强

大多数中企认为,在东盟国家设厂,或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东盟国家,再将货物从东盟卖到美国,就可以规避美国加征的关税。邹锐锐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原产地立法基本上都属于国内法范畴,如要做产业转移,企业既要熟悉东盟国家的原产地规则,也要对美国原产地规则有所了解。”邹锐锐举例,假设企业在越南投资办厂,产品从越南销往美国,美国海关会执行独立的原产地判定。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在越南工厂生产的产品仍有可能被美国海关判定成中国原产产品,从而加征关税。

据邹锐锐介绍,美国的原产地立法最早可追溯至1890年原产地标记的相关法规,起初是为了保护美国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知情权和利用进口商品进行进一步加工制造的美国国内生产者。原产地标记要求进口至美国的产品需要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记产品的原产国。在1908年的Anheuser-Busch Brewing Association 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判断含有进口原材料的产品是否为美国原产的标准为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即生产中进口原材料必须产生新的不同的产品,新产品必须具有不同的名称、性质或者用途。1940年,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Gibson-Thomsen 案中将实质性改变标准适用于原产地标记的原产地判定中。100年来,美国各类法院在涉及原产地判定的判决中通过援引实质性改变标准力图界定原产地。这也导致美国原产地规则基本上依赖法院判例来实现,缺乏可预见性。

对于如何判断原产地,主管部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目前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是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援引实质性改变对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做出判定。这种方法通常依据法官做出的主观判断,随意性强,缺少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二是根据成文法中的相关实质性改变的规定判定货物的原产地。目前,美国成文法中的实质性改变规定主要指税则归类改变规则。

“尽管多年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及其前身试图将成文法中的实质性改变规定适用于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判定中,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美国尚未适用统一的成文法原产地规则。”邹锐锐认为,目前,美国的原产地立法主要包括:非优惠原产地体系和优惠原产地体系两种类型。其中非优惠原产地体系中的原产地立法主要有:政府采购、原产地标记、最惠国关税待遇评估和纺织品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体系中的原产地立法包括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和普惠制下美国的原产地规则。

“对于考虑将生产基地转移至东盟国家的中企来说,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需要了解美国原产地标记规则和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对纺织企业来说,还须了解纺织品原产地规则。”邹锐锐称。

精准运用东盟优惠政策

潜在选项不可忽视

一般而言,中企将产业转移至东盟国家后,如果生产的输美产品被判定为东盟国家原产的货物,美国会给予以下关税待遇:第一种是普遍优惠制(GSP)下给予东盟中的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优惠关税待遇,通常为零关税。二是给予东盟其他国家的原产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关税。

邹锐锐举例称,根据普遍优惠制(GSP)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如果在柬埔寨,生产中所使用的原产材料的价值加上生产时产生的直接成本的总值超过产品进口至美国时的海关评估价格的35%,产品将被美国认定为GSP项下的柬埔寨原产产品,从而享受零关税。

“南京市贸促会正在为江苏省和南京市企业提供东盟方向产业转移中的原产地规则利用服务,已有几家企业的产品在缅甸、柬埔寨生产后,获得了当地的原产地资格,同时享受GSP优惠待遇。”邹锐锐称,企业应未雨绸缪,既要拿到当地的原产地证,还要与美国的进口商沟通,让其在报关单中表明享受GSP项下的待遇。

邹锐锐建议,“当然,企业不一定把生产基地设在东盟国家,也可参考其他与美国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作为潜在的生产基地。比如,美—加—墨协议、美国与南美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有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内容,可操作性较强,对于企业控制风险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