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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法律鼓励仲裁有效性


2019年06月18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国重要的邻国及“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历来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着紧密联系。近年来,哈萨克斯坦一直在加强法治建设,其中也包括仲裁制度。“熟知哈萨克斯坦仲裁制度,对中国企业赴当地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利表示。

据了解,哈萨克斯坦仲裁院进行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6年出台的《仲裁法》。此外,《民事诉讼法》《投资法》及《产品交易法》也是哈萨克斯坦仲裁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自然人和(或)法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无论其争议主体的住所地或所在地是在国家境内或境外,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未另做其他规定。“可见,现今的哈萨克斯坦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时已不再区分国内纠纷或国际纠纷。”张振利说。

哈萨克斯坦仲裁机构分为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由自然人和法人设立,并具有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临时仲裁机构由争议当事人设立,且仅存续至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完毕或将争议诉诸法院。仲裁庭审通常根据争议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来启动。常设仲裁庭庭审自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争议的决定,而临时仲裁庭庭审则自被告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启动。仲裁庭可以组成合议庭或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争议。仲裁员的选任可由双方协商或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如果双方对仲裁员的选任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争议双方各选任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通常依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审理争议。仲裁庭庭审地点亦可由双方协商或根据有利于双方的地点进行审理。

哈萨克斯坦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志,鼓励仲裁的有效性。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一纯举例说,一家哈萨克斯坦公司与一家大型国际原油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产生纠纷,哈萨克斯坦公司依据该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规则)提请临时仲裁。该仲裁条款约定,如争议标的低于500万美元,则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如高于500万美元,则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在提请仲裁时,哈萨克斯坦公司主张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因此双方依据仲裁条款和UNCITRAL组成了三人仲裁庭。哈萨克斯坦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将主张的金额降低至500万美元之下,并要求将三人仲裁庭变更为独任仲裁庭。国际原油公司未同意该变更。

此后,哈萨克斯坦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临时措施,要求法院出具禁止令,要求三人仲裁庭停止对原仲裁请求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哈萨克斯坦公司的请求,认为尽管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法院有权禁止平行仲裁程序,但基于其临时措施的一般规定,若法院认为不禁止平行仲裁程序会导致仲裁裁决后的执行过于复杂甚至无法被执行,则法院有权作出禁止平行仲裁程序的临时措施。

姚一纯认为,哈萨克斯坦法院支持哈萨克斯坦公司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应当根据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所主张的金额而定,那么当主张的金额发生变化致使仲裁庭的组成也应当发生变化时,依据原主张金额而确定的仲裁庭自然也丧失了管辖权。

此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在仲裁裁决中未规定执行期限,仲裁裁决应当立即执行。如果仲裁裁决未被争议当事人自愿履行,则当事人有权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前,应当先申请法院承认该裁决。

“通常,法院基于下述情况往往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协议依据争议当事人所属国家法律或仲裁裁决作出地法律是无效的;仲裁协议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审理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对未列入仲裁协议的事项进行裁决等。”张振利强调,企业一定要对此引起重视,保证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