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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投资须事先评估风险制定预案


2019年07月0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近年来,美国政府积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政策,不少外国公司因涉嫌窃取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被美国司法部调查起诉,华为与T—Mobile的商业秘密案就曾给当事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在日前举办的如何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研讨会上,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菁预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诉讼的数量将持续增加,诉讼法律成本也将有所增长,新增的初步禁令制度对美国当地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更为有利。

由美国时任司法部(DOJ)部长杰夫·塞申斯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的“中国行动”计划,拟借助《反海外腐败法》《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更新法案》《外国代理人登记法》等法律,针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广泛的“长臂管辖”,令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其中商业秘密是该计划关注的重点之一。

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局负责应对外国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和私营部门的威胁。该机构职责除了识别和起诉那些从事商业秘密盗窃、黑客和经济间谍活动的个人之外,还将加强保护美国的重要基础设施免受外部威胁,其中包括外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外国对美国供应链的威胁以及非注册外国代理人影响美国公众和决策者的威胁等。

何菁表示,杰夫·塞申斯为“中国行动”设定了下列目标:优先查明商业秘密盗窃案件,确保调查资源充足,并根据事实和适用情况及时结案;制定一项涉及正在与美国进行技术转让并与美国国家利益相悖的非传统信息收集者(例如,实验室、大学和国防工业基地的研究人员)的强制执行战略;教育学院和大学了解校园影响力对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潜在威胁;对寻求推进中国政治目的以及中美关系的未注册代理人适用《外国代理人登记法》,酌情采取执法行动等。

“日前,艾默里大学解聘了两名华裔学者,理由是其隐瞒接受外国研究基金以及与中国相关机构合作。”何菁强调,这反映了中美在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紧张关系,中企在美投资一定要重视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勇介绍说,与中国法律不同,美国法律在认定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时,并不要求该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所以,即使公司正在研发的项目尚不具有实用性或尚未产生可以证明的经济效益,不当获取该研发项目的保密信息也可构成商业机密盗窃。此外,若某个人试图窃取商业机密,一旦为了这个目的采取具体的现实行动,即使未成功,在美国法律下也可构成商业机密盗窃。原告(美国政府)无需证明实际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只要被告被认为其意图侵犯的商业机密是存在的,并故意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构成了犯罪。比如,一名黑客闯进可口可乐公司高管的电脑,试图用关键词找到可口可乐的配方,即构成犯罪行为,即使他没有获得配方,或者他只获得了可口可乐有意误导他的虚设的配方。

“有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应针对当前国际执法环境,积极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公司合规及应急预案。”何菁建议,首先,制定相应的公司政策。权利人完备的、严格的内控制度可以作为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商业秘密的强有力证据,避免公司陷入盗窃商业秘密诉讼中。其次,设计和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规避盗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最后,关注新员工和离职员工的动向。通常来说,新入职员工从原公司带来的一般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盗窃。但是,商业秘密有多种载体,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企业应避免接受或涉及员工提供的与竞争对手有关的任何信息。同时,针对离职员工制定相关政策,对离职员工离职前一段时间内的邮件往来等行为进行监控,提醒离职员工注意保密义务。

陈勇表示,在美工作的科研技术人员应详细阅读公司的雇佣协议、公司员工手册上的知识产权归属权以及对雇主的商业机密的保密责任。公司也应该对员工能否兼职进行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在公司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文件中明示: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的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机密)都属于公司。员工如果私自使用、转移或不当向第三方披露该知识产权,可能侵犯公司对其商业机密的权益。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邹雯提醒企业,在商业秘密被完全公开时,建议先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控制。在涉嫌犯罪数额的计算方面,发现侵权人使用了商业秘密但尚未量产的,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