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4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案例L
中国甲外贸公司2017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俄罗斯乙公司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货物总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并安排铁路运输,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中国满洲里接受了货物。其中,一批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另有一部分货物于2018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对此,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而拒绝理赔。
点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主要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完成的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根据DAF条件达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实际交付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在货交买方之前,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所有货物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因此,在按 DAF 术语成交时,交易双方应该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只有在边境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才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此之前。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在内陆边境城市交货的贸易行为逐渐增多,DAF贸易术语受到了越来越多中国卖方的重视。DAF术语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准确界定所指边境是使用DAF术语时必须予以明确的。通常卖方应当选择在边境城市的铁路口岸或陆路运输口岸作为最终的交货地点。实践中,如买方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但是,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选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的,应当选择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
在DAF条件下,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以便将货物交经买方处置,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并运至指定的边境交货地点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关于交货义务,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DAF条件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交货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这就表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口岸,而非交通工具上。因此,作为卖方有义务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将合同项下的8000吨货物按时交运至满洲里。实际履行过程中,卖方的一部分货物是在2018年 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与“DAF满洲里”术语对货到时间的规定相违背,因而也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卖方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违约。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而并不能证明已经按时完成了在满洲里当地的货物交付手续,即合同约定的货物在12月底之前到达满洲里并交付给卖方。 此外,对于卖方货物在到达满洲里并交付给卖方后,买方发现数量短少,其风险应该由卖方承担。据此,在本案中,卖方向买方提出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货物短少和未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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