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02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2月14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相关措施正式落实生效。中国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同时,美方对12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从15%下调为7.5%。这有利于缓和经贸摩擦,稳定双边关系,为美中贸易带来更多确定性。
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是其重要内容。
“这些规定符合中国改革开放总体方向。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生产国,在角色转变过程中,中国需要建立起高标准的、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相关内容不仅有利于国外知识产权更多地进入中国,也有利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企业,符合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日前举办的高文国际经贸沙龙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崔凡对中美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了解读。
崔凡表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提到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的问题,强调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止假冒和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是有所规定的。但惩罚机制主要是罚款,未涉及吊销网络经营许可。因此,《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强化。
此外,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重点。商业秘密与版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案件不进入庭审阶段,甚至在庭审中,法官都很难对商业秘密做出精准判断,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很难分辨。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进行了强调,提出来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实际上,这条规定已经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修订中,但对经营者概念的界定稍有所不同。”崔凡表示。
崔凡强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也规定了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当事人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启动刑事执法门槛被称为重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50万元的门槛,但没有仔细界定重大损失是实际损失还是其他损失。
对美方要求,崔凡认为,我国不需要再对《刑法》进行修订,只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把重大损失界定得更加清晰,从而达到履行协议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程大为表示,当国家经济实力增大、对外投资增多时,企业需要自主保护知识产权。即使中美之间不达成此项协议,中国也会持续应企业要求保护知识产权,逐渐完善立法。这次协议是对入世知识产权保护的升级,这种升级是生产力发展、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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