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酝酿已久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在今年年初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有消息称,未来数月,针对医疗、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将展开大规模调查,其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将受到重点整治。
“中国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将大大增强,违反反垄断法的成本将极大提高,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在确保企业商业利益和正常运营的同时,如何不触犯反垄断法,将是企业合规必须面对的挑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正平表示。
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第48条,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动辄几十亿元计算的交易规模来说,这种力度的处罚,通常对并购方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并购方在交易进程的压力和庞大利益的驱使之下,可能会选择不去申报或是事后才补报。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5条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高达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未来,应申报未申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企业的合规风险也显著提高。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文磊指出,近年来反垄断局明显加大了对应申报未申报案件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截至2019年底,累计公布了46起应申报未申报的处罚案例。仅2019年一年,反垄断局就公布了16起应申报未申报的案件,是公布处罚决定书最多的一年。调查处罚的案件涉及化工、能源、运输、医疗、金融等多个行业。目前应申报未申报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反垄断局自行调查、第三方举报及企业自行补报。
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稿中并未限定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大的执法空间。征求意见稿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也可能要遭受调查的规定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这一变动预示着执法机关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持更加严格的态度。”顾正平表示,即使交易并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企业也应当对相关交易对竞争的影响进行专业分析,如有必要,应主动进行申报;如不申报,也应评估日后是否需要应对执法机构可能实施的调查。
此外,现行《反垄断法》中第46条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之前的案例中,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处罚通常都非常轻。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极大地提升了对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第53条中规定: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文磊表示,一旦此条针对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罚的规定通过后,企业即使并未实施垄断协议,单纯达成协议的行为也可能受到巨额处罚。
顾正平强调,遇到反垄断执法,企业配合调查很重要。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个人可以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此前,曾出现过阻碍反垄断调查的公司受到严厉处罚的情形,如信雅达拒绝配合调查案、隆舜和阻碍反垄断调查案;也出现过对阻碍调查的个人处罚的情况:在2018年的广州丰田经销商阻碍调查案中,执法机关就对阻碍调查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两人处以共2万元的罚款。
向文磊指出,征求意见稿对不配合调查的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的规定,并且将对个人的罚款提升为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对单位的处罚提升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面临反垄断调查时,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调查,不能有任何抗拒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做到沉着冷静,不要过于慌张。企业应加强培养员工对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守法意识,确保员工在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积极应对、不盲目‘认罪’,同时根据规定配合调查。企业也可以主动申请会面、商谈,争取陈述和表达的机会,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争取最好的结果(如申请中止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申请适用宽大制度取得豁免处罚或减轻处罚等)。”顾正平表示。
此外,企业须注意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加快酝酿出台。根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国将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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