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美国近日发布了一则总统行政令,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某中国公司早在2018年已完成的对某美国酒店信息管理公司的收购,责令交易方在行政令发布120日内,完成对原有交易资产的全部剥离。
自2016年至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几乎每年都向总统递交一起与中国相关的并购交易进行审查,但相关交易均被否决。不同于之前三例均为半导体相关产业,本次被否决的交易标的公司主要涉及个人数据领域。“近两年,美国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上的关注角度和理念发生了变化,而这对中企海外并购之路所带来的影响很可能是直接而深远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峰表示。
数据监管大幅强化是美国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方面变化的突出特点。“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外资审查实施细则着重关注的要点。除了个人遗传信息外,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细则的规定,美国业务体若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其采集的受控数据均将被视为敏感个人数据进行严格监控,属于加密且不得反向解密的数据除外。”王峰介绍说,受控情形包括:向为美国国家安全、军事等相关领域有关的政府机构、个人和承包商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在交易完成前12个月内的任一时间节点,曾维持或搜集超过100万人的受控数据;具有确定的业务目标,需维持或收集超过100万人的受控数据,且该数据属于美国业务体的主营产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众多涉足大众消费类领域的科技企业而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是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这也意味着此领域的并购将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关注。
随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细则的施行,针对中国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审查将日趋严格。王峰建议,相关企业在拟定投资计划时,应当事先对拟投资标的架构、业务情况、所处的领域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预先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申报的必要性。如果是相关交易经过评估可能需要进行申报,企业还需要考虑采用何种申报模式。
此外,企业在涉及交易方案时,应当在预先评估投资交易风险的基础上预先做好准备,将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王峰举例说,如美国某无人驾驶初创公司在引进某日本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时,做出了限制将关键技术分享给风险投资公司所投资的其他境外企业的承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最终批准了该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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