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截至3月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项下的案由进行检索,可检索到31720件案例,其中有31646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8件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7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19件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由此可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主要集中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日前,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昭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的集团诉讼讲座上做如此分析。
“实践中,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引发上千个案的情况比较常见,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讼累。”李昭举例,比如,某电子公司高管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调查之后,自2003年2月8日第一批投资人提起诉讼,到2005年诉讼时效到期,该赔偿案共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共计7000名原告。2007年8月25日,该公司公告称,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此外,2015年5月,上海某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次年7月,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由此,4000多名股民分批参与索赔。截至2018年6月8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326例。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级法院正在分批审理后续案件。
解决群体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有效诉讼机制——美国集团诉讼因实现了“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而为人津津乐道。为此,2019年中国修订的《证券法》也推出了“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对于新《证券法》实施后集团诉讼的展开形式,李昭介绍说,一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退出制与惩罚性赔偿、风险代理被认为是美国集团诉讼的三大支柱,我国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就参照了相关原则。比如,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直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相关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将其登记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是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的除外。二是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以采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对于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投资者,法院可以向案件相关权利人公告于30日内向法院申请登记。三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侵权事件近年来频发,投资者投诉无门、望而却步情况普遍。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50名以上投资人委托,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未来,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为中小投资者遮风挡雨。
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上述方式扩大了诉讼容量,也简化了诉讼程序,顺应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
此外,李昭列举了近期法院在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方面的新举措,一是通过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加上证券支持诉讼方式。比如,在刘某等诉鲜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立案审理后裁定将14起案件合并审理。此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接受了14名原告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支持14名原告提起诉讼,并参与开庭审理,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二是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加上第三方机构(投服中心)核算损失的方式。比如,上海金融法院选取的示范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基本可涵盖该系列案件绝大多数投资者涉及的情形,在事实和法律焦点方面具有代表性,选择该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积极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和纠纷调解提供了有效参考。另外,该案中还开创性地引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核算。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建设运维:北京市贸促会信息中心
京ICP证12017809号-3 | 京公网安备1001020006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