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学会防范技术合作风险,可帮助企业提高合作效率,保护自身利益。”在日前举办的如何防范技术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讲座上,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刘微指出,通过技术合作,企业可以在保持本企业独立性的基础上提高自身技术层次,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但合作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风险却是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技术出资式合作项目有出资流程风险、标的技术相关风险、出资后运营风险等,需要企业警惕。
“企业用所有权出资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用使用权出资须考虑独占、排他、普通许可问题。”刘微指出,出资流程风险中知识产权评估作价风险最重要。包括:技术成熟度导致的风险,替代技术导致的风险,评估标准不同导致的风险,占有率、上下游行业市场风险和技术泄露风险等。
其中,企业容易忽略协议签署日与交割日间的过渡风险。《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标的技术相关风险是企业防范的核心风险。“企业需要留意交付技术不完整和不具备技术实施条件(需要特殊设备配合)的情况,确保合同中有完整性和可实施性保证条款,同时要求技术许可方有一定比例的货币出资。”刘微表示,还有部分技术属于涉外市场禁入技术,国外禁止出口技术需要参考《瓦森纳协定》,目前共有包括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等40个成员国。我国禁止或限制进口技术需要参考《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此外,企业还应防止标的技术存在权属争议。刘微指出,权属争议包括标的技术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未获得全部权利人许可;标的技术此前曾转让给第三人所有;技术研发核心成员工作调动。《专利法》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防止标的技术相关风险的关键。根据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形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企业在判定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时需要考虑:保密措施必须已经实际采取,必须把商业秘密当做秘密对待以及必须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采取措施。”刘微说。
侵犯商业秘密该如何获得赔偿?据刘微介绍,一般损害赔偿条款下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惩罚性赔偿条款下,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定额赔偿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企业需要防范出资后的运营风险。刘微建议,企业对新的技术成果权属有实质掌控,包括源代码及核心技术秘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改进及归属,了解核心研发人员的团队组成、领导力、背景。防止核心人员离职后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企业要重视可替代核心人员的储备和培养、离职核心人员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核心技术资料的保管和存放、掌握核心人员离职后的动态。企业还须做好合作期限的设定,退资、退股后知识产权安排,约定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减资退出、公司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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