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English

所在位置:首页 > 境外投资 > 境外小贴士 > 正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2020年06月1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开篇就是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可见,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参与竞争的核心要素。

恒信知识产权法律中心相关负责人周蕊向《中国贸易报》记者介绍说,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有诸多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总则、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部分均有涉及,共52条。根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显示,近7年来,近5万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约3000件涉及惩罚性赔偿,但仅有38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用《商标法》第63条赔偿条款的文书和案件约9000件,仅有11件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占比约0.12%。

长期以来,《著作权法》《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位,与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需求无法相适应。周蕊表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把这一规定引入《民法典》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对此解读称,制约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重要原因是,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大,而法官对要件事实查明难度也大。因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一个倍数计算的基础,导致权利人需要付出较大的举证成本,而知识产权价值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又不健全。所以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大多数时候是根据1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酌情判决。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明人权益、鼓励创新的宗旨出发设定的,这一制度将产生震慑效果,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不仅会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会完善业内正确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周蕊表示。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落实,周蕊认为我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如何统一适用该制度的要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详细探讨或许更有裨益。”她说。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日前《著作权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周蕊介绍说,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业界反复呼吁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同时,“惩罚性赔偿”条款也列入其中。

结合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周蕊建议企业关注其中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强化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