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4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日前正式生效。“该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及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范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政府很重视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打通司法、公证、审计、仲裁机构的信息通道,从数据来源到证据固定和加密保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可供随时取证,确保数码防篡改及可信度,以使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备今后不时之需。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的原件一般认为是存储于原始载体或介质里的那份,无法提供原件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而现在,无法提供原件时,下列情况可以视为是电子数据的原件:由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朱洪认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保存原件,在诉讼程序中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对于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审查判断,明确存在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性、技术依赖性的特点,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多种因素予以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的可能性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郑学林表示,如果通过以上因素难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鉴定的主体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鉴定资质的机构,而鉴定人必须是获得鉴定人执业许可证的鉴定人。
朱洪也表示,由于电子数据的取证、质证的复杂性以及技术的快速发展,实务中企业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裁判规则,以及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做好日常证据管理工作,必要时可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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