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6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
新冠肺炎疫情给很多企业造成履约困难或直接损失,为了维护权益,企业往往主张不可抗力。然而,由于合同主体的多国性、规范标准庞杂等,在主张国际工程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时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显峰对记者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包括:承包商或下游供应商暂缓复工,复工后工效降低;运输限制,体现在境内货物运输限制和跨境货物运输限制;出入境限制,中国工人出入境受限。
周显峰表示,虽然很多国家都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但普遍来说适用门槛较高,加之可能受限于上下游协议的不可抗力机制,使得承包商进行权利救济时受到工期延长限制,未能更好地维护权益。
周显峰认为,在维权过程中,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害未必限于直接损害,还要注意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连锁反应造成的损害,比如政府采取管控措施导致物资和人力短缺,或者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技术标准变化、业主延误和妨碍等行为。这些方面均为可主张免责或索赔的路径。
周显峰建议,疫情期间,在国际工程合同履行中要用好如下武器:及时通知,并且可以是非对抗式的;同期记录;做好索赔,有说服力的高质量索赔文件对于挽回损失作用很大,而对于难以实现或意义不大的索赔应当舍弃;用好专家,切忌全部索赔工作交给一个索赔顾问去做。
主张权利,做好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周显峰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可做为减损证明的有政府公告、中国驻外使领馆通知、禁令、防疫要求、停业通知、航班取消证明、通关禁止或延迟证明、迟滞仓储及运输记录等,这些均适用于上下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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