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6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1年8月2日,日本财务省发布消息,认定维持对韩国和中国原产氢氧化钾的反倾销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2015年5月26日,应日本钾电解工业协会于2015年4月3日提交的申请,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正式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4月8日,日本发布对中国和韩国氢氧化钾的临时征税令,宣布在2016年4月9日~2016年8月8日期间对原产于中国的氢氧化钾征收73.7%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的氢氧化钾征收49.5%的临时反倾销税。2016年7月1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于同年8月9日发布征税令,税率与临时反倾销税率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1年8月8日。2020年8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氢氧化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日本财务省官网)
原文:
https://www.mof.go.jp/about_mof/councils/customs_foreign_exchange/sub-of_customs/report/kana20210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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