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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3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蒙古政府一直执行致力于改善商业环境、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政策。在2014年世界银行的“经商”报告中,蒙古位居第76位,在福布斯“最佳商业国家”排名榜中位居第54位。
法律框架:
蒙古法律体系是以罗马德语(大陆)的法律制度为依据的。其主要法律行为是宪法(1992年)。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措辞含糊,解释界限比较宽泛。
国家机构可颁发法规,其中有些法规可被视为监管法律行为。执行法规的机构一般不愿意执行已订明法律范围的一般条款,而是更乐意执行更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
监管在蒙经济和商业活动的法律有多款,包括1999年7月2日通过的公司法(于2007年9月13日进行了大幅修订),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民法,2013年10月4日颁布的投资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2003年的仲裁法旨在调解仲裁纠纷。在蒙古,大多数情况下,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自由选择用于解决某些国际贸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民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的方式。蒙古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在蒙古和其他签署《纽约公约》的国家境内,此公约将强制要求执行在蒙境内做出的仲裁决定。
有时,在蒙古商业人士和政府机构看来,管辖蒙古工商局的仲裁局就是一个处理外国投资者事宜的机构,他们认为,该仲裁局在这政治上并不独立,不熟悉商业惯例,并且还偏重让并未融入负责执行仲裁决定的蒙古当地机构的国际仲裁参与相关事宜。
国际条约和协定
自1997年起,蒙古国就成为了签订各个领域国家条约的成员国,所涉领域有环境保护、自由贸易、保护外国投资以及WTO避免双重征税等。如果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存在冲突,蒙古国承认以国际法规为准。
在外商投资方面,蒙古国签订了《有关解决国与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1965年,1996年加入),该公约旨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自1999年以来,蒙古国也是在首尔会议上签订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缔约国,有了MIGA,就确保了外国投资的风险担保资格。
蒙古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与43个国家签订了《激励和相互保护协定》,与2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在第3章“企业税务”中给出了与蒙古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列表。
自2013年6月1日起,与蒙古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有:
1.奥地利 |
23.科威特 |
2.白俄罗斯 |
24.吉尔吉斯斯坦 |
3.比利时和卢森堡 |
25.老挝 |
4.保加利亚 |
26.立陶宛 |
5.中国 |
27.马来西亚 |
6.克罗地亚 |
28.荷兰 |
7.古巴 |
29.菲律宾 |
8.捷克共和国 |
30.波兰 |
9.丹麦 |
31.卡塔尔 |
10.埃及 |
32.罗马尼亚 |
11.芬兰 |
33.俄罗斯 |
12.法国 |
34.新加坡 |
13.德国 |
35.瑞典 |
14.匈牙利 |
36.瑞士 |
15.印度 |
37.塔吉克斯坦 |
16.印度尼西亚 |
38.土耳其 |
17.以色列 |
39.乌克兰 |
18.意大利 |
4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日本 |
41.英国 |
20.哈萨克斯坦 |
42.美国 |
21.朝鲜 |
43.越南 |
22.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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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与保险
银行系统
自1991年起,蒙古就有了双层银行系统。蒙古银行是蒙古的中央银行,是蒙古银行系统的上层(第一层)机构。其他所有银行则为此银行系统的下层(第二层)机构。
在联系方式这章中给出了蒙古银行及其他14家商业银行的网址。
根据1996年颁发的中央银行法,蒙古银行借助对储备货币收费实现货币供应量调控,进而实施和执行货币政策,以此实现货币稳定这一主要目的。蒙古银行(BOM)的主要机能是保持币值和汇率的稳定,同时保证充足的货币供应量。
近年来,银行界一直是最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行业之一,已吸引众多来自日本、美国、俄罗斯和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前来投资。目前,虽然大多数大银行受外国投资者的部分资助,但仅有2家外资银行在蒙设有办事处,即ING银行和渣打银行。
根据2011年通过的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已经从80亿蒙币(约合600万美元)增长至160亿蒙币(约合1200万美元)。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外资银行在蒙设立办事处满一年后,即可设立本地子公司。此外,外资银行在蒙设立子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为5000万美元。因此,在未来几年内有望合并银行业。
最大的商业银行是由国际评级机构进行测评的,且计划在未来几年内进行首次公开招股(IPO)。在进行IPO之前,预计债券发行将是在国际市场树立声誉的第一步。
与最先进的国家相比,银行的盈利能力是较高的。虽然银行业的风险规避已逐步降低,但相对而言还是比较高的。金融工具领域的投资并不成熟,很大一部分资产都与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和国债投资有关,或与由蒙古政府担保的其他工具有关。
资本市场
蒙古的资本市场最早出现在1992年。截至今日,蒙古的资本市场已有320家公司、91位专业从业人员。
2010年以来,蒙古政府办法了一条改变资本市场的政策,以使其符合国际标准。2013年,蒙古国会通过了《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法》,这两款法规均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最新通过的《证券市场法》旨在以下四个主要目标:
1.改善安全性注册程序
2.吸引外来投资流入
3.提高市场的可兑换性
4.提高市场透明度
《投资基金法》允许中小型企业和公司通过吸引投资来拓展业务。另一方面,该法也为公民提供了持有股份、通过接受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从经济增长中获得收益的机会。
保险业
监管蒙古保险活动的法规有《蒙古保险法》、《保险中介人法》和《司机保险法》,其中,《蒙古保险法》是于2004年通过的,并于2005年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蒙古金融监管委员会(FRC)负责依据上述已通过的法规监管保险公司,并与未获得FRC许可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些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获得FRC批准的公司除外。目前,最低监管股本为27.5亿蒙币(约合160万美元),预计2017年会增至50亿蒙币(约合300万美元)。
尽管蒙古的保险市场正快速增长,但在保险渗透率方面(保险收入仅占GDP的0.5%),其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早期阶段。在过去五年中,资产总值翻了三倍多,而总保费收入仅翻了一番。目前,金融业有17家金融公司,即16家普通保险公司和1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前五的几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囊括了70%以上的毛承保保费。主要保险产品有财产险和责任险。由于蒙古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实力受限,高风险、高价值的保单通常是由国际再保险公司再保险。
继蒙古保险业的扩展之后,采矿业增长有望成为蒙古经济的主驱动力。工人、设备、基础设施和矿山这些均将成为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得以迅速扩张的项目中的一部分,然而,蒙古政府需要对资本管理、保险金融风险管理以及保险公司的内部流程进行进一步的改善。
在过去的3-4年中,保险业设立了许多新参与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家保险经纪公司,11家保险理赔公司和3200家保险代理公司。
土地与房地产
虽然邻国有越来越多提供甲级写字楼的新建筑,但在乌兰巴托的办公空间依然比邻国便宜很多。
与在郊区任何地段月租500美元租一合理的两室公寓相比,人们更倾向于在市中心租一配套齐全(当地家具或外国家具)的五至六房式组屋。但重要的是,需要确认出租物业的业主拥有合法所有权,即出租公寓的权利。此外,业主还应获得以蒙古文和英文书写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一份简单的公寓租赁合同。在租约中,至少要列明物业租赁条款,并应与房东达成合作基础和共识。在某些条约中,房东同意支付公用事业费(国际长途电话费除外)和进行一些基本的维修。
外国人有权在蒙拥有其建筑,但却没有土地。租期不满三个月的话,房东一般不会出租,特别是住宅楼宇。很多房地产机构可提供短期租赁协助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但会收取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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