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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近几年来,在自然资源、建筑、农业等行业的带动下,蒙古的经济和商业的快速发展已经吸引了世界各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新投资法(2013年)

蒙古国会(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新投资法》,该法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该法极大地改变了蒙古的投资环境。

该《投资法》消除了对外国私人投资的以往限制,减少了外国投资过程中的政府审批要求,设立了一个专门协助外商投资的新机构,并且办不了一系列投资激励措施。

更为开放的前景

根据《投资法》规定,无论是国内的投资商或是外籍投资商,他们均可在无任何限制或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投资任何经济产业。唯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在经营矿业、电信、媒体或银行、金融业的公司持有多余33%股权的外国国有企业(SOE),此类外国国有企业必须事先获得新成立的蒙古投资机构的批准。外国国有企业是一个由外国主权国家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的实体。

此外,该《投资法》还消除了对外国私人投资在矿产、电信和银行、金融业的更广泛的投资限制,取消了涉及外国国有企业审批程序的议会,并且取消了国内外投资者之间的区别。

在蒙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

《投资法》规定,如要在蒙开展任何活动,外国实体必须注册(合并)为一家外资商业实体(BEFI),或注册成一个办事处。外资商业实体是一种在蒙合并的由外籍投资商持有25%股权实体,且每位此类外籍投资商的最低出资额为100,000美元。办事处不具有在蒙获取商业活动收益的权利。

蒙古投资局—执行法律、协助投资商

《投资法》规定,蒙古投资局是执行《投资法》、为合格投资者签发税收稳定证书(稳定证书)、对外国国有企业在蒙投资事宜作出决定的机构。此外,蒙古投资局被授权协助投资者规划其投资,并保护其利益和权利。

蒙古投资局的主要职责有:

  • 在国际间宣传蒙古国
  • 为希望在蒙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商提供咨询和一站式在线服务
  • 支持外商直接投资和登记新的外国投资
  • 促进蒙古在国际间的投资环境与机遇
  • 为投资商提供规划其投资的支持
  • 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签发稳定证书
  • 维护稳定证书持有者的注册表
  • 为持续稳健的投资提供支持。

稳定证书

根据在蒙投资的行业、投资额和区域,在指定时期内,稳定证书可为投资商提供稳定的税率。

下文第一个表列出了矿产、重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稳定证书的范围。第二个表列出了其他所有行业。《投资法》并不适用于核能业的投资,监管核能业的法律是《核能法》。

矿产、重工业或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稳定时限(年)

投资额(以10亿蒙币为单位)

 

乌兰巴托

 

中部地区

 

中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西部地区

 

在以下几年内投资达到第一栏中所列总额

30-100

5

6

6

7

8

2

100-300

8

9

9

10

11

3

300-500

10

11

11

12

13

4

500以上

15

16

16

17

18

5

 

其他行业

投资额(以10亿蒙币为单位)

稳定时限(年)

在以下几年内的投资额

乌兰巴托

中部地区

中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西部地区

10-30

5-15

4-12

3-10

2-8

5

2

30-100

15-50

12-40

10-30

8-25

8

3

100-200

50-100

40-80

30-60

25-50

10

4

200以上

100以上

80以上

60以上

50以上

15

5

投资局可在收到投资商的投资申请后把投资期限延长2年。此外,如需要,根据投资局的意见,可把稳定证书上给出的时限延长1.5倍。

  • 投资项目计划生产或制造有助于蒙古长期可持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用于进出口的货物。此外,根据可行性研究,规划的投资额须多于5000亿蒙币,且项目开发须预计持续至少3年以上。
  • 投资项目生产用于出口的具有附加值的商品。

与蒙古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

《投资法》规定,投资额拟超过5000亿蒙币的任何实体可与蒙古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可以给定一个比《投资法》中列明的税收稳定时限更长的稳定期。在该协议中,可列明《投资法》中规定的法律保护,以及税收稳定条款和其他财政奖励和福利。

投资商的额外奖励和利益

该《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蒙古政府给出的其他税收和非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包括免征税收,税后优惠,加速折旧和摊销,此处的摊销是可从应纳税所得、结转亏损和应纳税所得中员工培训费用的扣除中抵免的。

吨税的好处包括延长土地租赁权,为国际投资者及其家人提供居住许可,如果投资的项目位于经济自由区或工业园区、且是由财政担保的涉及创新技术,则可加快注册过程。

此外,建筑用进口设备可免除关税和增值税。

外商投资统计

截至2013年10月3日,在蒙古投资局登记在册的直接投资总额达162亿美元的外国公司就有12000家,代表112个国家。

在蒙外国直接投资比例(按国家)

荷兰

29.96%

中国

26.65%

卢森堡

8.17%

英国维尔京群岛

7.87%

新加坡

5.14%

加拿大

3.53%

韩国

2.69%

美国

2.19%

其他国家

13.8%

从行业上看,矿业和地址勘察比例为73.3%,几乎占总投资的一半;贸易和餐饮服务占17%;银行和金融业占1.4%;轻工业占0.8%;建设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占0.9%。

在蒙外国直接投资比例(按行业)

地址勘查和采矿业

73.3%

贸易和餐饮服务业

17%

银行和金融服务业

1.4%

轻工业

0.8%

工程设计,建设和建筑材料的生产

0.9%

其他行业

6.6%

贸易政策

进口禁令,限制和许可

根据蒙古国《海关法》规定,进口到蒙古的商品不受商品量少的限制。进口商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还需在GASR登记,以便办理过关手续。

进口特定商品需要持有进口许可证,其中,特定商品有:

—化学平

—人类血液和器官

—爆炸物和枪支等。

受限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由有关政府部门签发,如:

—环境与绿色发展部

—教育科学部

—工业部和农业部

—卫生部

关税

关税是指进入或离开蒙古境内的商品须上缴的、征收的或支付的费用。蒙古关税有以下几种: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上述两种税的组合

—会产生较高税额的从价计税或从量计税

在蒙古,大多数进口商品都要上缴5%的从价海关税,而其他商品则要征收季节税。某些要出口的商品要上缴从量计关税。从事外贸的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在进口或出口商品时均要缴纳关税和其他税项。

关税优惠政策

根据2008年的《海关法》规定,在蒙古,可免征以下项目的关税:

—残疾人和具有人造器官的人士使用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家电及其配件;

—人道主义援助的及类似捐赠的商品

—根据与政府签订的有关产量分成石油业的协议,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和利用的设备,设施,物资,原材料,家电,石油,柴油

—在国外生产的蒙古国家货币

—外国外交机构、领事馆、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用于官方使用的商品;

—旅客的个人物品

—气体燃料,指定的容器,设备,专用机械,设施,设备

—民航航空器及相应的备件

—由外国外交机构、外交使馆负责人或技术和服务人员及其家属使用的须进入东道国的私人物品。

单证和手续

为了方便贸易进程,在蒙古重大海关检查站均提供了“一站式”服务。这些服务旨在使人们有可能在一个地点完成所有必需的海关文件和通关手续的办理。

进出口通关包括以下步骤:

1.准备和提供保管商品的报关文件。

2.海关文件的报关报检。

3.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

4.对通关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项,并支付

5.授予通关许可,释放货物通关边境海关。

联系方式:

蒙古国苏赫巴托区海关总署,乌兰巴托市大呼拉尔诺尔街81/1,邮编:14193

电话:(976-11)350057,传真:(976-11)3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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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info@ecustoms.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