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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通过“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指令实施指南

2024年09月19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艾科森环境技术欧洲站消息,近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4份指导文件,以支持欧盟国家将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予以实施的工作,该方案将通过阐明新立法中较为复杂的要素来支持欧盟各个国家行政部门,并为在欧盟各国的国家法律中引入新要求提供共同的基础。 

已通过的指导意见涵盖了与《可再生能源指令》相关的三个领域,这些领域需要加快进展:供暖和制冷 (第 15a、22a、23 和 24 条)、能源系统集成 (第 20a 条)和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第 22a、22b 和 25 条)。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份与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指令》的供暖和制冷方面 (第 26 条)有关的指导文件。 

《可再生能源指令》中关于能源系统整合和电气化的新规则,对于通过整合大量可变可再生电力以及促进交通和供暖中的电力使用,使能源系统更加灵活至关重要。 

能源系统整合指南明确了电力系统运营商的新要求,即向最终用户提供近乎实时的可再生能源份额和电力中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为了能够实时访问基本电池管理信息,该指南明确了电池和电动汽车 (EV) 制造商的义务。它还明确了实现智能和双向充电的要求,以及小型和分散能源(如电动汽车、固定电池和热泵)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的可能性。

《可再生能源指令》中与 RFNBO 相关的条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业和运输部门 RFNBO 的消耗目标。它解释了目标的计算、范围以及工业和运输两个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

供暖和制冷约占欧盟能源使用总量的一半。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包括增加可再生能源在供暖和制冷、区域供暖和制冷以及工业领域的份额的目标,以及新的 2030 年建筑可再生能源国家基准。 供暖和制冷指南阐明了新规定以及可再生能源在该行业中更高份额的核算。它还就如何在该指令的背景下应用废热定义提供了额外的解释。

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指令》中关于供暖和制冷方面的建议和指导说明阐明了欧盟国家如何识别高效的区域供暖和制冷系统。它解释了如何制定适用于不符合高效区域供暖和制冷系统标准的系统的规划义务。它还阐明了如何确保高效利用正在规划中的大型耗能设施(如工业和数据中心)的余热。 

提高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的效率并更广泛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对于减少供热和制冷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因为该行业的能源消耗中近四分之三来自化石燃料。为确保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的清洁转型,当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符合指令中定义的高效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标准时,可以向其提供国家援助。

一、可再生能源指令背景

修订后 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D)是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部署的主要立法框架。2023 年的修订将欧盟 2030 年可再生能源目标提高到至少 42.5%(旨在达到 45%)。它还推出了新措施来加速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采用,例如简化许可授予规则,并推动可再生能源在供热和制冷、工业和运输等领域的使用。该指令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生效,欧盟国家必须在 2025 年 5 月 21 日之前将指令的主要内容转化为国家法律。2024 年 5 月,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欧盟委员会已经通过了有关许可和可再生能源加速领域以及可再生能源拍卖设计的指导和建议。

二、能源效率指令背景

新的能源效率指令于2023年10月10日生效。修订后的指令提高了 欧盟能源效率目标,要求欧盟国家共同确保 到2030年能源消耗比欧盟参考情景2020年的预测再减少11.7% 。欧盟国家需要在2025年10月11日之前将能源效率指令转化为国家立法

三、能源消耗目标

2023年修订指令提高了 欧盟能源效率目标,要求欧盟各国共同确保到2030年能源消耗比欧盟参考情景2020年的预测再减少11.7%。因此,到 2030 年,欧盟的总体能源消耗量不应超过一次能源 9.925 亿吨油当量 (Mtoe) 和最终能源 7.63 亿吨油当量。

根据新规则,欧盟国家同意通过综合运用反映国家情况的客观标准(能源强度、人均 GDP、节能潜力以及欧盟国家此前为提高能源效率所做的努力)来设定指示性国家贡献,以帮助实现欧盟目标。该指令还包括一项增强的“填补空白机制”,如果各国未能及时兑现其国家贡献,该机制将被启动。

在制定这些指示性国家贡献时,欧盟国家可以使用欧盟参考情景 2020 的预测或其更新版本(于 2023 年 12 月向其通报)。2024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通报了修正后的指示性国家贡献(也涵盖了参考情景的更新),该贡献将在 2024 年 6 月欧盟国家更新的综合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 (NECP) 中使用。

四、年度节能义务

修订后的指令将到2028年的年度能源节约义务(第8条)增加一倍以上。这是该指令实现总体目标并推动建筑、工业和交通等终端使用领域节能的关键政策手段之一。

欧盟国家必须在整个义务期(2021年至2030年)内实现终端能源累计节约,相当于2021-2023年每年节约至少0.8%的终端能源消费,2024-2025年每年节约至少1.3%,2026-2027年每年节约1.5%,2028-2030年每年节约1.9%。

五、能源贫困和消费者

修订后的指令还更加注重缓解能源贫困。它旨在通过更严格的要求欧盟国家提高能源效率意识和提供能源效率信息来增强消费者的权利。 它还强调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和财务咨询以及通过庭外机制解决纠纷来保护消费者。

此外,它还包括改进法规,以识别和消除租户和业主之间或多个业主之间分割能源效率改造激励措施相关的障碍。引入的变化要求欧盟国家优先提高弱势客户、受能源贫困影响的个人和居住在社会住房中的人的能源效率。为了应对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TS) 扩展到建筑和交通运输所产生的收入将通过社会气候基金使用。 

根据节能义务,每个欧盟国家都有责任为弱势客户和受能源贫困影响的客户实现一定比例的节能。确定这些目标的标准将由每个国家自行定义,以便根据国家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定制解决方案。

六、审计义务、技术能力要求和投资报告

为了优化工业部门的节能效果,该指令扩大了能源审计义务的范围,将所有能源消耗超过一定阈值的公司(无论其规模大小)都纳入其中。因此,具有巨大节能潜力的中小企业 (SME) 也必须进行能源审计。同时,该指令将能源管理系统作为大型工业能源消费者监测和优化能源效率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指令,欧盟国家需要确保能源效率相关专业人员具备适当的能力水平,使其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并对必要能力实施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这包括能源服务提供商、能源审计师、能源经理和安装人员。

该指令要求欧盟各国报告能源效率投资情况,包括能源绩效合同,作为治理条例的一部分,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该指令还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建立了项目开发援助机制,以支持能源效率投资并促进实现欧盟雄心勃勃的能源效率目标。

七、供热制冷供应

为了确保到 2050 年实现区域供热和制冷供应完全脱碳,修订后的《2023 年能源效率指令》修改了高效区域供热和制冷的定义。最低要求将逐步改变,以允许可再生能源和废热和废冷逐步融入系统。

仅在 2030 年之前才可能支持使用天然气并与高效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中的区域供热相连的新型高效热电联产机组,而禁止在此类系统中的新型供热能力中使用任何其他化石燃料。

欧盟国家还必须在人口超过45,000的大城市推行本地供暖和制冷计划。

八、数据中心的能源性能

修订后的指令引入了对数据中心能源性能进行监测和报告的义务。欧洲数据库将收集和发布与能源消耗量大的数据中心的能源性能和水足迹相关的数据。 该数据库正在由欧盟委员会筹备,并将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的第一个报告截止日期前开放。 

授权条例(EU/2024/1364)列出了报告义务的信息和关键绩效指标,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发布。

来源:艾科森环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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